您当前所在位置:晋江新闻网>>新闻中心>> 闽南要闻 >>正文

泉州-燃气主管部门公布投诉电话

www.ijjnews.com   泉州晚报  2016-06-02 14:58
  

­泉州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加强燃气安全管理提醒用户安全用气

­自觉抵制“黑气点”供气

­5月16日凌晨4时许,泉州市区霞淮街一小吃店发生爆炸,卷帘门被炸飞到了街对面,所幸未造成人员伤亡。据初步判断,爆炸为液化气泄漏所致。近年来,部分餐饮店店主缺乏安全意识,没有安全用气,发生不少事故。对此,为增强市民安全意识,提高燃气用户自我防范及应急处置能力,泉州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提醒用户安全用气。

­重视燃气安全管理

­开展各项燃气检查

­近年来,作为城镇燃气主管部门,泉州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历来重视燃气安全管理工作,严格执行燃气行业的法律、法规,坚持“安全第一、依法行政”原则,规范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常态化开展燃气企业安全检查、燃气行业“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燃气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升工程三年行动等,重点推进燃气行业精细化管理,我市燃气行业继续保持安全平稳的发展态势。今年以来,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在中心市区已取缔“黑气点”12个,扣押钢瓶248个,上缴财政罚没款10628.5元。组织餐饮场所大检查6次,检查餐饮场所155家,发现安全隐患479处。尽管如此,燃气安全依然不能忽视,燃气行业依然是安全事故高发频发的行业。据统计,2015年我国共发生燃气爆炸事故658次,造成1000余人受伤,116人死亡。96%的事故是由于用户安全意识薄弱、未能按照操作规范用气造成的,因此,加强广大人民群众安全生产基本知识教育,提高自我防范及应急处置能力,增强安全意识,进一步加深对城镇燃气的认识,安全使用城镇燃气,全面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显得尤为重要。

­安全使用液化气

­做到四必须七禁止

­那么如何正确使用液化气呢?泉州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燃气管理站相关负责人介绍,使用液化气的餐饮场所经营者应切实做到以下几步。一查:用气前先查看胶管是否脱落、龟裂,空气中是否有液化气臭味;如有,须中止用气操作并查找原因直至整改到位;二开:先打开钢瓶阀门通气,再打开灶前开关用气;三关:用火后关闭灶前开关,并务必在三餐用气后关闭所有钢瓶阀门,防范漏气安全事故发生;四须:与正规液化气供应单位签订安全供气合同,每次购气后留存购气凭证,购气凭证应当准确记载钢瓶注册登记代码。

­另外,使用液化气的几大注意事项:1.严禁在地下、半地下空间违规使用液化气,严禁超量存放,存瓶总重量超过100 千克(折合2瓶50千克或7瓶以上15千克气瓶)时,应当设置专用气瓶间,气瓶间设置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2.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和使用明火,同一房间内不得同时使用液化气和其他明火,气瓶与灶具的净距不应小于0.5米,放置钢瓶、灶具和用户设备的房间应保持通风良好;3.严禁使用热源加热、热水浸泡钢瓶,不得倾倒放置或倾倒使用液化气;4.严禁超期使用减压器、密封圈,减压器正常使用期限为5年,密封圈正常使用期限为3年,到期应当立即更换并记录;软管应当每2年更换一次,若软管出现老化、腐蚀等问题,应当立即更换;软管不得穿越墙壁、窗户和门;5.严禁自行拆卸、维修液化气钢瓶角阀、减压阀,不得自行处理钢瓶内残液;6.严禁使用气液相双头液化气钢瓶;7.严禁使用可重复充装的燃气钢瓶(含灶具与气瓶一体的可充装燃气钢瓶)作为热源。

­何为“黑气点”呢,未取得《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从事燃气销售的,俗称“黑气点”。这些“黑气点”为吸引老百姓,往往打出低价的幌子,实则在充装时短斤少两,销售掺混二甲醚的液化气,既损害消费者的权益,又给消费者带来安全隐患;也未取得任何相关合法经营手续,地点隐蔽,流动性大,一旦发生燃气事故,用户的权益得不到保障;而且采用“以次充好”、“短斤少两”等恶劣的竞争手段与正规泉州市瓶装燃气供应站点争抢客户,严重扰乱燃气市场。所以我们要自觉抵制黑气,不给它生存空间。 (黄枫/文)

­中心市区燃气主管部门投诉咨询电话

­举报有奖热线:22586329或114转市考评中心

­泉州市城市燃气管理站:22530622

­鲤城交通与市政公用局:22355819

­丰泽交通与市政公用局:22582280

­洛江区住建局:22631103

标签:主管部门 液化气 钢瓶 严禁 泉州市
稿源: 泉州晚报  编辑: 吴择吴择 [打印]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
请您文明上网、理性发言并遵守相关规定。
你至少需要输入 5 个字    昵称:       
晋江新闻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晋江新闻网或晋江经济报”的所有文字、图片和视频,版权均属晋江新闻网所有,任何媒体、 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的媒体、网站,应在授权 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晋江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凡本网注明“来源:×××(非晋江新闻网或晋江经济报)”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 信息,繁荣发展互联网行业,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 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来源:晋江新闻网”,本网将依法追究 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3)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与本网联系。电话:0595-861701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