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储备“一带一路”专业人才 八领域培育海丝涉外人才
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和福建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一带一路”的决策部署,以及泉州建设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先行区的发展要求,日前,我市出台了《关于实施泉州市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人才培养工程的意见》,同时从对外文化交流、港口航运、法律等8个领域着手,配套出台《泉州市对外文化交流人才培养工程实施办法(试行)》、《泉州市涉外法律人才培养工程实施办法(试行)》等8个文件,为加快我市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先行区和民营企业人才聚集区建设提供更强有力的人才支撑和智力保障。
对外文化交流人才培养工程
每年以“南音”、“南戏”对外传承人才、海丝文博骨干人才、涉外文化产业经营管理人才为主要培养对象,组织开展1期对外文化高级人才研修班。依托东南亚文化教育培训实践基地,每年组织1次“南音”、“南戏”人才赴东南亚华人圈开展“南音”“南戏”艺术学习交流活动。每年组织考古人才围绕深入研究与海上丝绸之路相关的考古方面的课题,赴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开展1次学习交流活动。每年资助10名优秀人才或青年骨干赴国外艺术教育、科研院所等机构进修培训,或参加学术交流、重点对外交流文化科研项目。
涉外法律人才培养工程
每年组织1期律师、公证员高级培训班,选派3-5名律师、公证员赴香港高校或律师事务所进行专题学习培训。每年组织1期法律服务人才赴台学习交流活动,选派15-20名专业法律服务人才赴台湾高校、律师公会或律师事务所,通过参加课堂授课、业务研讨会议、实地走访、座谈讨论等形式进行学习交流。
港口航运人才培养工程
鼓励和支持港口航运领域领军人才及其团队申报承担国家或地方重大项目、重点项目,或根据泉州市港口航运发展的需要,自主选题,开展创新性研究。每年组织1期港口航运专家学习交流活动,组织5—10名港口航运专家到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发达港口进行学习交流;每年组织1期20—30名航运专家业务骨干到香港、台湾等地学习交流。每年通过聘请知名港口航运业人士、学者开展港口航运战略、建设、经营、管理等专题讲座、培训的形式,对30-50名港口航运领军人才和专家进行为期1周的短期培训。
涉外旅游人才培养工程
每年举办1期涉外旅游人才高级研修班,聘请知名旅游专家、学者开展涉外经营战略、旅游企业管理、涉外旅游人才培养等专题讲座、培训。每期组织泉州涉外旅游管理人才、海上丝路导游员30-50人参加。
每年组织1期涉外旅游人才学习考察活动,每期组织10-20名涉外旅游人才赴海丝沿线国家或地区培训交流,学习时间约为一周。海丝导游员被列入涉外旅游人才培养对象名单后,通过全国统一考试获得中、高级导游资格给予奖励。
涉外金融人才培养工程
每年组织开展涉外金融人才申报认定工作,筛选确定一批从事涉外金融业务、管理、研究工作,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专业素质、管理水平较高的涉外金融人才,建立涉外金融人才库。每年举办1期涉外金融人才高级研修班,聘请知名金融专家、学者开展经济运行分析、金融知识培训、涉外金融人才培养等专题讲座、培训。对当年通过全国统一考试获得特许金融分析师(CFA)、风险管理师(FRM)等资格证书的在泉金融从业人员给予奖励。
自贸区试点经验复制推广人才培养工程
每年举办1期自贸试验区专题培训。聘请上海、广东、天津和省自贸试验区领导以及高校和研究机构专家开设自贸试验区专题讲座。每年组织1次自贸试验区海关监管制度学习交流活动,组织自贸区改革创新经验复制推广人才赴上海、广东、天津和省自贸试验区进行为期3-5天的实地考察,学习自贸试验区海关监管创新制度。
涉外海洋与渔业人才 培养工程
每年通过参与国家商务部主办、福建海洋研究所承办的中国对外援助培训项目,主动邀请海丝沿线国(包括其他发展中国家)的海洋渔业官员及专业技术人员来泉参观考察、交流培训。支持开展远洋渔业高级船员培训。每年鼓励企业选派渔业船员参加高等级远洋职务船员资格培训考试。对已获批远洋渔业项目、组织远洋渔业职务船员培训的企业,按取得渔港监督机构颁发的无限航区职务船员证书的人数给予补助。鼓励校企联合开展高级航海人才培养。每年对与在泉高校合作办学,投入教学资金或设备,以订单形式培养本科以上学历航海人才的企事业单位,根据完成全部理论课程并通过海事机构专业技能适任培训考试合格的学生人数给予补助。
外语外事人才 培养工程
每年选派5-10名外语外事人才到知名高校或高级培训机构进行短期研修培训,学习公共外交、外事礼仪、外语翻译等知识,时间为2个月。每年举办1-2期外语翻译、领事文化、礼宾礼仪、国际交流、友城友协等业务知识集中学习培训班,培训规模30-50人。争取上级部门支持,组织人员赴“海丝”沿线国家或港澳地区开展培训和学习交流。鼓励外语外事人才提升专业技术水平,被列为培养对象的外语外事人才,在培养期间,外语专业通过全国统一考试获得中高级职称的给予奖励。
(记者 吴宗宝)
(1)凡本网注明“来源:晋江新闻网或晋江经济报”的所有文字、图片和视频,版权均属晋江新闻网所有,任何媒体、 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的媒体、网站,应在授权 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晋江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凡本网注明“来源:×××(非晋江新闻网或晋江经济报)”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 信息,繁荣发展互联网行业,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 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来源:晋江新闻网”,本网将依法追究 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3)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与本网联系。电话:0595-861701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