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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粉刷工坠亡责任怎么分? 中院二审认为直接雇主责任大于转包者

www.ijjnews.com   海峡都市报闽南版  2016-05-18 10:24
  

小良(化名)以包工包料的方式,作为一手承包商向漳浦沙西的小强(化名)承揽其新房的油漆粉刷作业后,以包工的方式又将油漆作业发包给二手承包商小洪(化名)。小洪承包后,召集小木(化名)等进行粉刷作业。

2013年10月28日16时许,小木在进行油漆作业过程中从三四楼转台跌落,经抢救无效死亡。家属索赔109万元,将小强、小良和小洪告上了法庭。

2014年,漳浦法院一审认定,小良要承担45%责任,小洪25%,小强10%,死者自行承担20%。宣判后,小洪、小良均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时漳州中院认为,小洪应该承担45%的责任,小良只需承担25%。昨日,这个终审判决生效后正式对外公布。

漳州中院认为,小洪作为劳务接受者,负有保证现场施工安全的义务。小洪在小木高处作业且作业处尚未安装楼梯扶手,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情况下,未提供包括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在内的安全生产条件,对造成小木的损害负有主要过错,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小木不具相应施工资质而接受雇请,在没有任何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未充分注意自身安全,冒险进行高处作业,对造成自身损害也有过错,应自行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小良承揽作业后未经小强同意转包给不具相应资质的小洪施工,对小洪是否具有安全生产条件疏于审查和监督,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小强将作业发包给同样不具相应施工资质且不具安全生产条件的小良承揽,亦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综合比较各方当事人的过错,小洪作为小木的雇主,其承担的过错责任应大于转包的小良。

(记者 曾炳光)

标签:粉刷 漳州 中院 认为 转包
稿源: 海峡都市报闽南版  编辑: 吴择吴择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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