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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合作伙伴违约另开公司抢生意 被告判赔80万元

www.ijjnews.com   东南早报  2016-05-11 11:22
  

­合作伙伴,最重要的一条是以诚相待,这样才能让公司可持续发展。章先生与康某鹏开了家公司,背地里康某鹏又开了家经营范围类似的公司。章先生以康某鹏违背合同约定为由,将他告上法庭。历经两审,法院判决康某鹏得赔偿他80万元。

­昨日,记者从章先生处获悉,该案已经进入强制执行程序,但他尚未拿到一分钱。

­原告 合作伙伴违背约定 另开公司抢生意

­事情还得追溯到8年前。

­章先生说,2008年1月10日,他与永春老乡康某鹏及阿涛(化名)签订了一份合同,三方共同创办中国泉州万德福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德福公司”),公司主营石材、瓷砖贸易业务。康某鹏以技术入股,占33.33%股份,章先生占44.44%股份,阿涛占22.23%股份。合同有效期为五年。

­合同还约定,在合作期内,任何一方未经另外两方同意不得另行创办同类公司或者经销与万德福公司同类性质的商品,否则该方自动丧失在公司所占的股份和红利所得,并须赔偿另外两方人民币各100万元。

­2009年,阿涛将自己的股份转让给章先生,与公司再无瓜葛。

­章先生称,公司经营之初,在他和康某鹏等人的精诚合作下,公司业务蒸蒸日上。然而这一状况在2011年发生了变化,当年万德福公司的业绩出现大幅度滑坡,经他调查,他才得知,康某鹏背着他,和他人成立华投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投公司”),并于2011年8月份在丰泽区迎津新村租下办公场所,对外开展石材、瓷砖贸易业务,甚至将万德福公司的客户拉走。“我不懂外语,他懂。”

­发现这一状况后,章先生要求康某鹏给个说法,并按照合同约定赔偿,但双方的协商以失败告终。

­2012年3月份,章先生作为原告,将康某鹏起诉到永春县人民法院,要求康某鹏赔偿100万元。

­被告 合伙协议未真正履行 偷录的录音不能成证据

­法院受理了章先生的起诉。面对索赔,康某鹏另有说法。

­他说,他和章先生等人的合伙协议并未履行,双方并未合伙创办公司,他更不存在违约一说。

­庭上,章先生向法庭提供了万德福公司的交易明细表。明细表表明,公司成立后至2012年年初的交易金额比较多,从2012年3月份开始交易明显减少,其后的几个月交易金额减少得更加明显。

­章先生还提供了华投公司在香港注册成立的证明书。康某鹏说,该公司并未刻制相关中英文印章,也没有从事合伙协议中约定的双方共同经营石材、瓷砖贸易业务的商业活动。

­此外,章先生还提供了一份录音证据,证明纠纷发生后,自己曾与康某鹏协商解决。康某鹏说,该录音未经他同意,不能证明章先生的主张。

­法院 合伙协议合法有效 被告违约得赔80万元

­经审理,法院认为,章先生和康某鹏及第三方阿涛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

­法院查实,康某鹏在合同有效期内从事石材、瓷砖经营活动,违反了合同约定,据此应该赔偿章先生100万元。章先生的录音材料虽然没经过康某鹏的同意,但按照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可以作为民事诉讼证据。该录音材料反映了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在录音中,康某鹏主张把自己占有的合伙股份无偿转让给章先生,之前双方的合伙账不再结算,章先生答应可将赔偿数额调整为80万元,但遭到康某鹏的拒绝。因此可以认定,这是章先生减少违约金的意思表示。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康某鹏得赔偿章先生80万元。

­康某鹏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终审维持原判。

­■案例提醒

­录音成为证据,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这起案件中,章先生提供的偷录录音,最终成为定案证据之一。那么,在实践中,要使录音、录像证据成为判决依据,需具备哪些条件呢?本栏目法律顾问黄必良律师说,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一是视听资料应该提供原始载体。当事人出示的录音、录像证据未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

­二是视听资料不能有疑点。法院在把录音、录像证据作为判案依据时,还要对录音、录像证据是否有疑点进行审查。如果对方当事人对录音资料表示怀疑,并提出足够的证据加以反驳,那么该录音证据便失去证明力。

­三是要充分提供其他证据。对于一方当事人提出的“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因此,为了提高胜诉率,除提供具有合法来源、无疑点的视听资料外,还要尽可能地提供其他证据材料,来增加视听资料的证明力。

­黄必良建议,在录制过程中,要尽量选择安静的地方进行。在偷录中,首先应当表明自己的身份,引导或提示对方确认身份,让证据可信程度进一步加深。

(记者 黄墩良)

标签:合作伙伴 证据 法院 视听资料 万德福
稿源: 东南早报  编辑: 吴择吴择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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