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帮表哥介绍卖赃车未得利 表妹沦为盗窃共犯获刑
www.ijjnews.com  闽南日报 2016-04-28 11:33
为了帮表哥买到赃车,沈某“热心”周旋,虽未得到好处,却构成盗窃共犯。4月21日,经芗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沈某构成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
女子沈某平时为人热心,2014年底,得知表哥王某想倒卖赃车赚些钱,沈某便积极联系。好不容易联系上高某,沈某便说若有赃车可跟她联系,她可以找人买走赃车。
2015年7月19日下午1时,高某在漳州市区胜利路一小区偷得一部价值3100元的红色绿源电动车后,便与沈某联系,沈某便带表哥王某前去购买,三人在江滨公园门口见面,经过讨价还价,王某以500元买走赃车。
2015年七八月间,沈某又介绍高某和王某完成了三部电动车的交易,这三部电动车都是高某在漳州市区盗窃的车辆。沈某唯一得到的好处,每次赃车交易后,王某请沈某吃了一餐5元的豆花点心。
2015年8月10日,高某在盗窃电动车过程中被当场抓获,高某供出了沈某,沈某、王某双双被抓获,被刑事拘留。
公安机关以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认为,沈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共犯,应以盗窃罪论处,最后,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起诉意见,以盗窃罪对沈某判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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