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员工在科技公司缴社保却说是快递公司的人索赔15万
在科技公司缴纳社保,却状告快递公司,称与快递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要求赔付工资与赔偿金等共计15万多元。这种情况下,劳动关系该如何确认?快递公司是否应当予以赔付?近日,集美区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
被告是厦门一家快递公司,原告阿威曾向该快递公司承包厦门辖区的部分业务,但与快递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2014年年底,阿威向快递公司邮寄一份《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载明:鉴于快递公司长期未支付工资,未为阿威办理社保等原因,现正式书面通知快递公司,自2014年9月起,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
随后,阿威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确认阿威与快递公司于2014年9月解除劳动关系;快递公司应支付阿威工资77724元、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差额70724元、经济补偿金7000元。
去年2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阿威的所有仲裁请求。阿威不服,又起诉到集美区法院。
阿威起诉称,两年多前他进入该快递公司工作,担任片区经理,月工资水平为7000元/月,每周工作7天。但是,在他工作期间,快递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也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不过,快递公司答辩说,阿威只是与快递公司签订过一份承包合同,承包快递公司厦门辖区的部分业务,但阿威不是快递公司的员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也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经查,阿威的社会保险一直由厦门一家科技公司缴交。庭审过程中,科技公司自称是阿威的老东家,还出具一份证明,证明说:阿威于2012年6月与科技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也早已离开公司,因阿威在职期间工作积极、认真,该公司决定继续为阿威代缴社会保险至今。
近日,集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阿威的诉讼请求。法院审理认为,自2011年至2015年,阿威的社会保险费均由科技公司缴纳,在此情形下阿威却主张其与快递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因此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谁缴交社保,是认定关键
针对劳动关系的确立,本案承办法官说,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可见,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缴纳社会保险是确立劳动关系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特征。
本案中阿威主张其与快递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但是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这一法律事实的存在,且快递公司亦不予认可。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应由阿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更为关键的是,科技公司一直在为阿威缴纳社会保险。在这种情况下,阿威主张与快递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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