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员工被辞退 律所被判赔二倍工资差额
律师事务所,法律人云集之地,但就是在这地方,也发生了法律纠纷。近日,湖里法院审理了一起律所员工与律所互告的劳动纠纷。
法务部主任被开除
小芳在厦门一律所任法务部主任。期间,她与公司签订了两份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分别为2012年4月28日至2013年4月28日、2013年4月28日至2014年4月28日。
对于这份工作,小芳还是比较满意的,固定工资加上提成,基本上每个月收入都可过万。不过,2014年10月,小芳被律所口头辞退。此后,她只拿到了当年9月非足额工资5340元。律所拒付9月的业务提成、10月的工资及提成。
离职2个多月后,小芳申请劳动仲裁。裁决书裁决,律所应向小芳支付当年9月工资差额1000元、9月业务提成5050元、10月工资6340元、10月业务提成1150元及5月1日至10月27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56390元。小芳提出的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64621.8元被驳回。
裁决出来后,小芳和律所都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员工坚持要赔偿
在小芳看来,劳动期限到后,律所没有跟她续签劳动合同。律所应该按原来的规定支付足额工资,并支付业务提成,提成含个人提成和团队提成。
律所提出,跟小芳签订劳动合同的是另一家公司,并非律所。该公司和律所在同一办公地点,且两单位的实际投资人和控制人为同一个。律所怀疑,小芳保管着律所的公章,律所和小芳的劳动合同可能是小芳伪造的。另外,律所还坚称,按合同,9月工资已足额发放,不存在差额问题。值得注意的是,律所坚称个人提成和团队提成计算重复,且其中有一笔业务属于续签,不应该属于她完成的业务。
至于合同期满后未续签劳动合同一事,律所提出用工满一年,即使无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应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因此不存在不签无固定期限合同要支付二倍工资的问题。小芳负责人事,即便没签,也是小芳自己失职。
法院判赔二倍工资差额
经审理,湖里法院认为,小芳提交了两份劳动合同证明其与律所的劳动关系。律所提出伪造的质疑,却未提供证据。法院认定小芳与律所于2012年4月28日建立劳动关系,基本工资6340元,10月(1日至27日)基本工资5465.5元。
另外,针对续签业务问题,法院认为,续签业务也是通过小芳劳动达成,因续约而新增的业务也应该视为小芳的劳动成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小芳与律所已签订两份劳动合同,符合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第二份合同期限届满后,双方劳动关系没有终止。律所应当自2014年4月29日起与小芳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近日,湖里法院判决,律所应向小芳支付9月、10月工资查核12665.5元及2014年5月1日至2014年10月27日期间未订立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55515.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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