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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明知对方诈骗仍帮取钱 男子涉嫌犯诈骗罪被起诉

www.ijjnews.com   泉州晚报  2016-04-20 09:44
  

­明知银行卡内的钱款系诈骗团伙实施诈骗所得的情况下,仍为诈骗团伙取款,并从中非法获利。近日,28岁的广西人蓝某宁被丰泽检察院以犯诈骗罪起诉。

­去年5月20日上午9时许,位于泉州的福建某建设工程总公司的QQ收到漳州分公司发来的有关投标保证金的汇款通知单,要求公司把在漳州投标的两笔保证金30万元和4.01万元汇入指定的账户。因总公司确实在漳州有投标,工作人员未多想,便按要求汇去两笔保证金。直到漳州分公司的负责人打来电话索要保证金时,工作人员才知道被骗了。经查,这些钱一到骗子账户后,诈骗人员立即将赃款分流至17个账户。事发当天11时许,即有人持卡取走了钱。

­丰泽检察院查明,一名有数字代号的男子(另案处理)纠集了蓝某宁、韦某亮(已上网追逃)和韦某初(已上网追逃),租用了广西的一出租屋作为窝点,由数字代号男子负责与上线的诈骗团伙联系,后与蓝某宁等三人分别持卡到南宁市区各银行ATM为诈骗团伙取款,并从中赚取抽成。

­据查,去年5月初至同月20日间,蓝某宁为诈骗团伙取款共计212万元,从中非法获利5.3万元。

(记者 黄雅珊 通讯员 曹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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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 泉州晚报  编辑: 吴择吴择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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