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冯明虎涉黑案发回重审 “涉黑”罪名不成立
□“一起砍人案牵出一个涉黑团伙”追踪冯明虎案发回重审“涉黑”罪名不成立
“全国打黑办”微博曾经披露的漳州冯明虎涉黑案,经芗城法院再审,认定其“涉黑”罪名不成立。昨日判决正式生效。
冯明虎是由一起退伍老兵因琐事被追砍案件而进入警方视线的。退伍老兵被追砍时,躲进一家快餐店,致店内7岁女童被歹徒误伤,警方顺藤摸瓜揪出冯明虎团伙。2013年,芗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冯明虎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8年,并处没收财产3万元、罚金1万元。冯明虎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漳州中院裁定撤销判决,要求芗城法院重审。
不服判决上诉
芗城重审此案
2010年间,冯明虎在芗城石亭镇新厝一赌场内看场,后与人合作开设赌场。芗城检方控称,其间,他纠集社会闲散人员、刑满释放人员到赌场看场,充当“地下出警队”,插手纠纷、无故滋事,实施打人、砸店、讨债等违法犯罪行为,并逐步形成了以冯明虎为组织、领导者,以杨康、冯鑫宇为积极参加者,以王小乖、王亮等人为组织成员的较稳定的违法犯罪组织。
芗城法院在2013年年底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冯明虎“涉黑”。冯明虎等人不服,向漳州中院提起上诉。一年后,漳州中院裁定撤销判决,要求芗城法院重审此案。
2014年12月30日,芗城法院重新审理,法庭上,冯明虎再次辩称,自己与本案的其他被告人联系较少,甚至不认识部分被告人,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他的辩护律师也认为,冯明虎案不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法定特征,指控冯明虎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依法不能成立。
为什么冯明虎没涉黑?
今年2月26日再审结果,最终认为冯明虎无黑社会犯罪四大特征,涉黑罪名不成立。最终判决如下,冯明虎只犯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4年半,并处罚金2万元。
芗城法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冯明虎等被告人之间的关系只是松散的老乡、朋友关系。冯明虎对于其余被告人并未有行为上的控制,也没有所谓明确的组织纪律和活动规约,更没有什么明显的利益分配等事项。因此,冯明虎等人并未形成法律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必须具备的较为稳定,人数较多,有明确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的特征。
另外,被告人之间也没有形成共同的经济实体,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本案其余被告人与冯明虎之间在经济上存在着依存关系,也不能证明冯明虎能够通过有组织的违法犯罪获取足够的经济利益来作为所谓支撑运转的“组织经费”,故冯明虎等人的违法犯罪并不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必须具备的经济特征。
(记者 曾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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