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交通运输集团副总受贿65万 忏悔:人际交往误入歧途
“在普通人际交往中,我误入歧途……”昨日,站在法庭上受审,钟某明忏悔道,“愧对党和组织的培养……”丰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市交通运输集团常务副总经理钟某明在担任相关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财物合计649600元,应当以受贿罪追究他的刑事责任。
指控:笑纳64.96万元财物跨度14年
昨日上午9点半左右,钟某明被押进丰泽法院审判庭。他转头看旁听席上的众多亲朋,尤其是看到高龄的母亲,他的表情一下子复杂起来。
庭审开始后,法官首先核对身份。钟某明大概已记不清自己的身份证号码了,因此从口袋里掏出一张纸来回答法官的提问。他说,自己出生于1957年,若没出事,按理说,明年(2017年)就可以退休了。
可钟某明终究得为自己的所作所为付出代价。根据指控,钟某明的受贿时间跨度14年。
据悉,1998年3月以来,钟某明先后担任市汽车运输公司石狮分公司经理、市汽车运输总公司副总经理、市公交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主要负责上述公司运输业务和企业对外公共关系联络协调等工作。
钟某明的受贿始于2001年。当年,他的身份是石狮分公司经理。当时,石狮分公司下辖的石狮市汽车站行车组承包了汽车站行李房的营业业务,该行车组组长蔡某添为得到钟某明的关照,让钟某明同意行车组长期承包汽车站行李房的营业业务,分别于2001年到2005年的每年春节期间,5次贿送钟某明10万元。2005年5月起,钟某明升任市汽车运输总公司副总经理,蔡某添又让他帮忙向石狮分公司说情,让行车组继续承包行李房的营业业务。钟某明表示同意。蔡某添分别于2006年至2009年的每年春节期间,4次到钟某明的家中贿送共计8万元。
石狮分公司维修厂材料库承包人陈某福为得到钟某明的关照,能够长期承包该材料库,从2002年的春节开始,向钟某明“进贡”现金,即便钟某明高升,也不例外。据指控,陈某福先后送给钟某明15.9万元,最后一次发生于2015年春节期间。
石狮分公司“石狮至北京”营运路线承包人陈某大当初为拿到该营运线路的承包权,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钟某明。后来,他果然如愿以偿。2004年春节后的一天,他到钟某明的办公室,送给他2万元。此后,为了能长期继续承包该营运线路,他又先后给了钟某明8.8万元。
2010年起,泉州某贸易公司老板吴某富为得到时任泉州公交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钟某明的关照,让公交公司长期购买该贸易公司的汽车配件,先后送给钟6万元。
2010年起,晋江市某橡胶公司工作人员蔡某源为得到钟某明的关照,能够长期经营公交公司的轮胎翻新业务,合计送给钟某明3万元。
2011年起,为了得到公交候车亭的广告业务,泉州某传播公司总经理苏某林,分3次送给钟某明3万元。
2012年,厦门市某机电设备公司总经理刘某晖为了能够顺利承接泉州公交公司公交车发动机改装项目,于当年送给钟某明2万元。
另外的三笔指控,钟某明合计收取了6.26万元的财物。
争议:千元红包和1部手机算不算受贿
“我对其余的指控没意见,但对第9笔和第10笔的指控有异议,我认为这不是受贿。”钟某明称。
检方指控的第9笔是,2013年,厦门某汽车公司国内营销部副总经理陈某华为了得到钟某明的关照,能够顺利承接泉州运输公司的车辆购销业务,即于2013年7月份的一天,到钟的家中贿送1000元。就此,钟某明辩称,当时公司买车的业务已实际履行,陈某华和同事是作为厂家来回访,在他家中,看到他的孙子,陈某华于是叫同事赶紧去商店买了个红包,回来包了1000元,作为钟某明的孙子的红包,“这是正常的人情往来,陈某华显然不是来行贿的,不然不会连个红包都没准备”。
第10笔的指控是,2014年,厦门某汽车公司区域经理张某,为了能够顺利承接泉州运输公司的车辆购销业务,于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到钟某明的办公室送给钟1部价值1600元的手机。对此,钟某明也否认这是受贿。
钟某明的辩护律师认为,这两笔指控不应该算是钟某明的受贿,而是正常的人情往来,“车辆购销业务,动辄几百万元、上千万元,公司要行贿,也不可能是1000元现金和1部1000多元的手机,这有悖于常理”。
对此,检察官认为,相比于运输公司向厦门某公司购买车辆的业务的交易数额,这两笔行贿数额虽然很小,但无论如何,都改变不了钟某明受贿的事实。
忏悔:愧对组织培养人际交往中误入歧途
检方认为,钟某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合计6496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应当以受贿罪追究他的刑事责任。钟某明虽然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据悉,案发后,钟某明退出了全部赃款。
庭审最后,钟某明念起了忏悔书,他哽咽地说道,他愧对党和组织的培养,在普通的人际交往中,放松了警惕,误入歧途……
据悉,法院将择日宣判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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