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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三醉汉“酒壮怂人胆”惹事端 涉嫌寻衅滋事

www.ijjnews.com   泉州晚报  2016-03-06 15:06
  

  “酒壮怂人胆”,因为饮酒引发的各种案件屡见不鲜,酒后犯罪成为不容忽视的问题。日前,丰泽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两起酒后产生的刑事犯罪案件提起公诉。

  2015年6月5日23时许,刚刚走出丰泽区东海街道某KTV包厢的黄某青莫名被邵某甲等围殴倒地,这是怎么回事?原来,事发当晚,邵某甲等三人酒后到该KTV内娱乐,因更换包厢一事与KTV服务员陈某发生口角,邵某甲等人觉得很没面子,借着酒劲追打起了服务员陈某。

  这时,黄某青等人恰好走出包厢,看到有人追打服务员,他们不禁多看了一眼。谁知,就这一眼,引来的是邵某甲、邵某乙等人近3分钟的拳打脚踢,导致黄某青脸部及全身多处挫伤,同行的黄某也因劝架受了轻微伤。事后,邵某甲向警方坦言,只记得到KTV娱乐,后面的事情,都没了印象。

  2015年10月5日22时许,家住丰泽区东海街道的郭某仁与几位老乡正在租房外纳凉。这时,3名男子晃晃悠悠走了过来,其中两个光着膀子,一人胸口上还有刺青。令人意想不到的是,3名男子冲进租房,还把厨房门踢开,回过神的郭某仁与几名老乡赶紧进屋劝阻。谁知,光着膀子、有刺青的男子手上拿着凳子和砖头,见人就打。打斗中,郭某仁左手大拇指被咬伤,张某军右手无名指被铁钉穿透,几名老乡也不同程度受了伤。经警方调查,打人者名叫武某,其血液中乙醇含量达235.76mg/100ml,达到了严重醉酒标准。问其为何殴打他人,他称,只因喝醉了酒,走错租房与人吵了起来。

  据承办检察官介绍,被告人邵某甲、邵某乙、武某酒后随意殴打他人,并致两人以上轻微伤,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我国《刑法》第十八条第四款明确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醉酒并不能成为逃避法律责任的理由。检察官提醒,饮酒人应注意控制自己的言行,通过正常的方式表达情绪,防止惹出事端身陷囹圄。(记者吴志明通讯员王荣灿曹斌)

标签:醉汉|寻衅滋事
稿源: 泉州晚报  编辑: 王华峰王华峰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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