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起 省新规施行保护“古泉州(刺桐)史迹遗址”文化遗产
3月1日起,省新规施行——
保护“古泉州(刺桐)史迹遗址”文化遗产
泉州网-泉州晚报讯 (记者赖劲松)记者从省政府获悉,《福建省“古泉州(刺桐)史迹遗址”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昨日正式向社会公布。
《办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2003年11月7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发布的《福建省“海上丝绸之路:泉州史迹”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古泉州(刺桐)史迹遗址”文化遗产主要范围
“古泉州(刺桐)史迹遗址”文化遗产,是指与“古泉州(刺桐)”有关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海上丝绸之路”文物、建筑群等遗迹和遗址。主要分布在泉州市所辖的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泉州台商投资区、晋江市、石狮市和南安市。范围包括万寿塔、六胜塔、石湖码头、江口码头(文兴码头、美山码头)、真武庙、九日山摩崖题刻、泉州天后宫、磁灶窑系金交椅山窑址等航海与通商史迹,泉州府文庙、老君岩造像、泉州开元寺、伊斯兰教圣墓、清净寺、草庵摩尼光佛造像等多元文化史迹,以及德济门遗址、洛阳桥等城市建设与陆上交通史迹。
保护遗产区的文物景点、人文景观和古树名木
《办法》规定,“古泉州(刺桐)史迹遗址”文化遗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遗产区和缓冲区内的文物景点、人文景观和古树名木作出明确的标志,并设立保护设施。
“古泉州(刺桐)史迹遗址”文化遗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生态环境保护,防止生态破坏、水土流失和水资源污染,不得损害或者破坏“古泉州(刺桐)史迹遗址”文化遗产原生态资源;周边一重山范围内林木林地逐步依法纳入生态公益林管理,并依法给予林权所有者适当的补偿。
“古泉州(刺桐)史迹遗址”文化遗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日常监测巡视制度、定期通报制度、重大事项专家咨询制度;委托相关机构对遗产保护状况进行监测,发现可能危及遗产安全的,应当及时依法采取相应措施予以保护,并向省、泉州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报告。
鼓励社会各界参与文化遗产保护
《办法》要求,泉州市、“古泉州(刺桐)史迹遗址”文化遗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遗产保护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专项用于遗产的规划、保护、管理、修缮、展示和利用。
泉州市人民政府依法设立“古泉州(刺桐)史迹遗址”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保护专项资金可以通过政府投入、社会捐助、景区门票收入等多种渠道筹集。保护专项资金应当依法管理和使用,并接受监督。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资、捐赠和技术支持等各种方式参与“古泉州(刺桐)史迹遗址”文化遗产保护。
遗产区内 禁止六类行为
《办法》明确,在“古泉州(刺桐)史迹遗址”文化遗产的遗产区内禁止6类行为:(一)在遗产及其保护设施、保护标志上张贴、涂污、刻画,或者移动、拆除遗产保护设施、标志;(二)采石、采砂、采矿、造坟、毁林、排污、堆放垃圾;(三)存储易燃、易爆、腐蚀性等危险物品;(四)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修建人造景点等;(五)引进与当地生态环境不相协调的外来生物物种;(六)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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