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部门联合发文 即日起黄标车禁行机动车"绿标区"
根据泉州市六部门的联合发文,即日起,本市机动车“绿标区”,全天禁止黄标车及没有张贴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通行。对违反机动车“绿标区”通行规定的机动车,公安交警部门将给予罚款150元、驾驶人记扣3分的处理;对违反规定行驶的黄标车,公安交警部门将依照有关规定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并对驾驶人依法予以处罚。
黄标车是指排放水平低于国Ⅰ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国Ⅲ排放标准的柴油车。众所周知,黄标车排放的污染物明显高于绿标车。以汽油车为例,1辆黄标车的污染物排放量相当于14辆国Ⅲ标准或28辆国Ⅳ标准绿标车的污染物排放量总和。为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保障群众的身体健康,国家发布了新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要求空气污染严重的地区要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改善空气质量。
在我市,今年须淘汰黄标车8281辆,截至12月1日,已淘汰7951辆。而明后两年,全市还须淘汰5.4万辆黄标车。参照国内先进城市的成功做法,我市采取经济鼓励政策、逐渐扩大黄标车限行区域和时间、加大执法和宣传力度、严格执行机动车强制报废等措施,来确保顺利淘汰黄标车的任务。
(记者 陈淑华)
关于进一步加强泉州市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的通告
泉环保〔2015〕15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保障群众身体健康,现就加强本市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本市机动车“绿标区”全天禁止黄标车及没有张贴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通行;自2017年1月1日起,全市机动车“绿标区”扩大至所有建制镇(乡)镇区,具体范围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划定。执行任务的军车、警用车、消防车、救护车、采血车、应急车、工程抢险车等特殊用途车辆不受上述通行规定限制。
二、自2016年1月1日起,本市注册登记的在用机动车未经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经检验排放的污染物超过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排放标准的,不得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依法不予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相关车辆不得上路行驶。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本市各机动车检验机构不得对本市2005年底前注册登记的营运黄标车进行排放检验和安全技术检验;自2016年1月1日起,不得对本市2007年底前注册登记的黄标车进行排放检验和安全技术检验;自2017年1月1日起,不得对所有黄标车进行排放检验和安全技术检验。
四、本市注册登记的黄标车应在本市进行机动车排放检验,不得委托本省其他设区市和外省市进行排放检验。
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本市二手车交易市场的经营者、经销企业、经纪机构、鉴定评估机构停止进行黄标车交易经营的各项活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对本市注册登记的黄标车不予办理辖区内的转移登记。
六、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办理有关机动车注册登记、转移登记和道路经营许可等相关业务的,应先行淘汰自有的黄标车。在机动车所有人未淘汰其拥有的黄标车之前,暂停办理其机动车相关业务。
七、达到强制报废条件的黄标车,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在《泉州晚报》或相关政府网站公布相关黄标车名单,敦促有关黄标车车主限期向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办理机动车报废注销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机动车登记规定》等法律法规要求,将黄标车注销,或将其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作废。
八、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对违反机动车“绿标区”通行规定的机动车,由公安交警部门给予罚款150元、驾驶人记扣3分的处理;对违反规定行驶的黄标车,由公安交警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并对驾驶人依法予以处罚。
九、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对违反上述规定的机动车检验机构和二手车交易市场的经营者、经销企业、经纪机构、鉴定评估机构等单位,由环保、质监、公安交警、交通运输、商务、工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予以处理。
十、本通告中,黄标车是指排放水平低于国Ⅰ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国Ⅲ排放标准的柴油车,机动车、黄标车不包括摩托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
十一、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特此通告
泉州市环境保护局
泉州市公安局
泉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泉州市商务局
泉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泉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5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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