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金投资管理办法公布 投资比例不超过资产净值30%
www.ijjnews.com  央广网 2015-08-24 08:22
第七章估值和费用
第四十条受托机构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等规定,对养老基金进行会计核算和估值。
当月发生的委托投资资金划入、划出和投资收益分配,以上月末的估值结果作为核算依据。
第四十一条托管机构提取的托管费年费率不高于托管养老基金资产净值的0.05%。
第四十二条投资管理机构提取的投资管理费年费率不高于投资管理养老基金资产净值的0.5%。
受托机构应当在投资管理合同中规定投资管理机构的业绩基准,制定绩效考核办法。
第四十三条根据养老基金管理情况,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适时对托管费、投资管理费率进行调整。
第四十四条受托机构按照养老基金年度净收益的1%提取风险准备金,专项用于弥补养老基金投资发生的亏损。余额达到养老基金资产净值5%时可不再提取。
风险准备金与本金一起投资运营,单独记账,归委托人所有。
标签:养老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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