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金投资管理办法公布 投资比例不超过资产净值30%
www.ijjnews.com  央广网 2015-08-24 08:22
第二章委托 人
第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作为养老基金委托投资的委托人,可指定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承办具体事务。
第十四条委托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养老基金归集办法,将投资运营的养老基金归集到省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二)与受托机构签订养老基金委托投资合同。
(三)向受托机构划拨委托投资资金;向受托机构下达划回委托投资资金的指令,接收划回的投资资金。
(四)根据受托机构提交的养老基金收益率,进行养老基金的记账、结算和收益分配。
(五)定期汇总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情况,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六)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标签:养老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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