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买房 5万选房意向金不退?
交了5万元选房意向金,后来在签购房合同时发现产权面积和此前不符,且受力柱影响室内格局问题时,购房者想退意向金,开发商至今不退。
事后,购房者还发现,当初签订商品房认购书时,开发商并没有取得该商品房的预售许可证。
7月20日,新闻热线82003110接到市民苏女士反映的问题。接到反映后,记者对此事展开调查。
开发商表示,已经明确答复苏女士,并且提供了转卖以及走公司流程退意向金两种方法解决,但苏女士“太急了”。
对此,福建晋贤律师事务所李耿佳律师认为,开发商在还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收取购房意向金,属于违规行为,开发商应无条件退还买方的意向金。
记者_陈青松 张鹏志
购房者:选房意向金退不了?
在苏女士提供的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认购书显示,苏女士认购的是该项目5号楼的一套商品房,建筑面积138.64平方米,单价4720元,总价65万多元。
记者注意到,双方签订认购书的日期是2014年8月30日。
“买房子是为了结婚用的,当时,开发商给出一些优惠,包括存5万元抵8万元以及团购优惠5000元等。”苏女士介绍。
当天,苏女士交了5万元的选房意向金。可是,让苏女士没想到的是,此后却碰到纠纷。
据苏女士介绍,过后不久,置业顾问通知她去交首付、签购房合同时,她发现购房合同上标明的产权面积为144平方米左右,与原来签订的认购书上的面积相差6平方米。此外,她跑到工地查看发现,认购的这套房子客厅内有一根较大的受力柱,影响到整个房子的格局。
“我找开发商要退意向金,现场经理答复说不能退款,只能转卖。”苏女士说,这个经理还提出,转卖需要5000元的手续费。当她询问大概要多长时间才能退钱,这名经理答复称在今年年底前。
苏女士还称,在签认购书时,开发商还没有取得该商品房的预售许可证。
开发商:退认购金需要走程序
那么,苏女士和开发商签订认购书时,该商品房是否已经取得预售许可证?
记者登录晋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查询,发现该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批准日期为2015年2月9日。也就是说,开发商是在取得该商品房的预售证前,和苏女士签订了这份商品房认购书。
7月21日,记者和苏女士来到了该项目的售楼部,见到现场经理韩先生。
“当时,我们还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韩先生表示,对于苏女士退选房意向金的要求,开发商并没有说不退。
“我们提供了两种方案,一种是走公司的程序退款,另外一种是转卖。”韩先生介绍。
而对于转卖要收取5000元手续费的说法,韩先生解释,这部分报酬是给置业顾问的。“置业顾问帮你找到客户,转卖房子,也要一定的费用。”
不管是退款,还是转卖,苏女士表示可以接受,但要开发商给出期限。对此,韩先生表示,两种解决方案都是需要一定时间,无法在短时间内解决。“转卖也要找到客户,需要一定的时间。”
“问题我们已经在处理了,但是苏女士太急了。”韩先生说。
律师:未取得预售证收取意向金属违规行为
福建晋贤律师事务所李耿佳律师介绍,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2条的规定,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2010年4月,住建部对此再度进行重申,其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指出,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预售,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不得参加任何展销活动。
在这起纠纷中,买方对购买房屋的面积、室内空间设计产生异议,买卖双方没有就购房合同达成一致,且开发商在还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收取购房意向金,属于违规行为,开发商应无条件退还买方的意向金。
在此,李律师提醒购房者,开发商收取购房意向金缺乏法律依据,且单方面增加了消费者的购房风险,建议消费者在购房时,慎重对待类似意向金等营销方式,避免被故意炒作所迷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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