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股票亏钱被强制平仓 投资人要求归还本金被驳回
前几个星期,股市震荡,投资者们切身体会了一把心惊肉跳的感觉。不少选择杠杆类信托产品的投资者们,更是操碎了心,时刻担心着自己会不会被强制平仓。
近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了一起投资人起诉信托公司的官司。投资人叶某作为一般委托人出资500万,优先委托人出资1500万,后叶某追加至566万。可一年过后,信托公司只将36万余元交还到叶某手中。最终,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叶某的诉讼请求。
虽然事发2013年,但还是给当下的投资者们敲响了警钟。
[起因] 500万托信托公司炒股
在银河公司经三路营业部的推荐下,叶某获知“厦门信托聚富银河新型结构化证券投资资金信托”第I期信托。叶某称,根据介绍,收益有7%,股票可随时卖,跌至10%电脑自动平仓,双方无损失。
2013年3月,叶某与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签订《厦门信托聚富银河新型结构化证券投资资金信托计划信托文件》,约定由受托人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按信托文件的规定将信托资金加以集合运用,投资于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基金、债券,国债逆回购和银行存款,并以该期全部信托财产为基础资产,作出优先受益权与一般受益权的受益权结构化安排。证券经纪商银河公司为信托计划提供证券经纪服务。
叶某成了一般委托人,另一企业成了优先委托人。叶某出资500万,优先委托人出资1500万。
协议签订之际,叶某看好股市,对未来一片憧憬。虽然对风险有一定认识,但从没想过自己的投资数百万元会一去不返。
[突变]低于止损线被强制平仓
按照约定,如果一般委托人与优先委托人的出资比例为1:3,则预警线与止损线分别为0.95和0.90。
2013年3月11日,叶某向信托公司账户转入500万元。之后叶某于同年4月12日再转入50万元。同年6月24日,因股市震荡,在信托公司员工的指示下,叶某又转入16万元。24日当天,信托公司员工电话告知叶某,还需于次日11点半之前补入137万,但叶某未再补入。2013年6月25日,因信托单位净值低于信托文件约定的止损线0.90,信托公司于2013年6月25日下午开始进行平仓变现。
2014年3月14日,信托公司向叶某发出了《聚富银河新型结构化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第8期信托单位信托利益分配及清算报告》及《证券投资基金估值表》,载明截至信托单位到期终止日2014年3月14日,信托资产净值为16351828.13元,优先受益人信托利益为16050000元,证券账户存款利息60302.12元,到期可分配一般受益人利益为362130.25元。叶某收到了信托公司转来的36万余元。
投资566万,过了一年,只到手36万元,叶某简直难以置信,于是他一纸诉状将信托公司和第三人银河公司告上了法庭。
[说法]投资人说信托公司欺诈
叶某认为,信托公司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将信托计划下的所有证券资产在远离止损线的最低点人工强制平仓,使其遭受重大损失,信托公司签订合同时有欺诈行为,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他签订的那款信托产品;信托公司还要返还本金530万元,并赔偿损失100万元。
信托公司答辩称:信托公司严格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管理信托财产,不存在欺诈行为;信托文件中已就信托计划风险向叶某进行了充分的揭示。
第三人银河公司答辩称,银河公司系应叶某的要求向其提供信托计划的居间介绍服务,服务范围限于居间介绍。银河公司依据《信托文件》进行居间介绍,客观上不存在误导。
[判决]法院驳回投资人诉求
经审理,法院认为,叶某提出银河公司的业务员向其虚假宣传可以随时买卖到警戒线电脑自动平仓,并未提交证据证实,银河公司亦不予确认;且叶某在《厦门信托聚富银河新型结构化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第I期信托单位风险申明书》上按提示手抄“本人已详阅并充分理解信托文件和其他备查文件”,足以证明叶某已阅读并充分理解信托文件的内容,叶某主张签订合同存在重大误解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讼争信托产品系由叶某作为一般委托人出资500万元,由优先委托人出资1500万元,信托产品2000万元全部交由叶某操作,产品低于预警线0.95叶某应追加资金,低于止损线0.90信托公司有权强行平仓,余额扣除优先委托人最高年化收益率7.0%、受托人信托报酬年费率1%、保管费年费率0.2%等费用后归叶某所有。因此,叶某在获取收益的同时承担相应的风险,讼争信托产品并不存在显失公平或欺诈的情形。叶某主张存在显失公平及欺诈行为,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最终,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驳回了叶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了解信托特征避免合同纠纷
近日,股市震荡,不少人体验了一把“过山车”的感觉。一路从“腰斩”到了“脚踝斩”。不少选择融资、配资进入股市的投资人更是整宿睡不着觉,或在被强制平仓线上徘徊,或背上了一身债。此案虽发生于2013年,但还是极具警示意味,给当下的投资者们敲响了警钟。
由于投资者对投资基金的需求,大量的结构化证券投资资金信托产品出现。此类信托产品属于杠杆类的信托产品,伴随而来的是涉及结构化证券投资资金信托纠纷案件正日趋增多。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提醒,杠杆类信托产品在收益的情况下,利润被放大多倍,但同时也承担相应的风险,遇上亏损,亏损金额也将成倍放大。除了杠杆类信托产品本身的特质、宏观经济政策等之外,一般委托人的知识、经验、技巧等也对投资有着较大影响。
法官提醒,投资者选择杠杆类信托产品需有较大的风险承受能力,需阅读信托文件、了解信托产品的风险特征,避免将来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法官也提醒信托公司及第三方推介人,应向委托人充分介绍、解释产品内容、风险等,避免给投资者造成误导。
(记者 陈佩珊 通讯员 厦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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