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今起可行使地方立法权
昨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上传来好消息,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漳州等七个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泉州位列其中。这意味着我市今起可正式开始行使地方立法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相关人士表示,这是我市政治民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也是事关全市改革发展大局和民主法治进程可以载录史册的大事,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我市推进地方立法的准备工作可谓“紧锣密鼓”。今年1月,中共泉州市委在制定《关于全面推进法治泉州建设的实施意见》中对做好地方立法准备工作作出部署安排;3月1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完成《立法法》实施15年来的首次修改,赋予设区市地方立法权,可针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泉州迎来了重要机遇;4月初,市人大常委会立即成立了立法筹备组,制定了工作计划;4月中旬,立法筹备组开始着手起草《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这是我市第一部有关立法程序的地方性法规,是一部“管法的法”;5月中旬,市委常委会同意市人大常委会设立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泉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6月21日,市人大常委会向省人大常委会申请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7月15日,市委常委会研究批准了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关于市人大法制委员会成员建议名单。一连串动作使得泉州市人大常委会的立法筹备工作走在了全省前列,获得广泛推广。
据悉,目前我市立法条例(草案)正在向社会各方面征求意见。同时,市人大常委会将向市人大代表、一府两院有关工作部门、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及社会各界广泛征集立法项目建议,争取8月中旬确定2015年立法项目2—3个,并开始起草编制2016年立法年度计划;9月初拟确定泉州第一部实体法立法项目,力争明年制定1—2部地方性法规。
(记者 陈林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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