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昨日最高温:内坑36.8℃
晋江新闻网7月14日讯(记者_林文婧 通讯员_吴徐燕)昨天是“初伏”,是今年三伏天的第一天,意味着即将进入一年中的最热时段。今年的三伏天共40天,比去年多了10天。
昨日的晋江继续高温炎热,截至昨日下午五点,最高温度出现在内坑镇,达到36.8℃;紧随其后的是灵源街道(36.1℃)和紫帽镇(35.3℃)、罗山街道(35.3℃);青阳最高温也达到了34.4℃。据晋江气象台预测,今起三天晋江以多云转阴为主,后天还会有阵雨,温度有所下降,能适当缓解最近几日的“烧烤”状态。今天多云转阴,27℃-34℃,沿海偏南风5-6级;明天多云转阴,26℃-33℃,沿海偏东风4-5级;后天阴转阵雨,26℃-32℃,沿海偏东风3-4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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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为每月200元/人或每天9.2元/人
炎夏日,随着气温的不断攀升,做好防暑降温工作,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对于确保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序进行尤为重要。近日,晋江市人社局开展夏季高温天气期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检查,要求用人单位要合理安排职工夏季工作,适当调整高温、露天作业人员的劳动强度和作息时间,避开高温时段,严格控制加班加点,确保职工身体健康,同时要及时发放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记者陈维曦)
达到35℃算高温天气 应采取防暑降温措施
记者了解到,按照劳动保障法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达到35℃即为高温天气,其间,用人单位要遵守有关高温天气作业的工作时间规定,企业应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在日最高气温分别达到35℃、37℃、40℃以上时,依法缩短工作时间,积极采取轮换作业、适当增加休息时间,以及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等措施,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利和身体健康,尤其是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环境卫生、加工制造等重点行业。
具体要求为,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此外,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人社部门在执法检查中若发现企业存在超时加班、拖欠克扣加班工资等违法行为的,将及时立案调查,依法督促整改,对强迫或变相强迫劳动、超时加班加点情节严重或造成职工健康损害等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从重处罚,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予以严厉打击。
高温津贴标准每月200元/人或每天9.2元/人
除了引导企业落实工作场所防暑降温各项措施,人社部门将督促企业及时向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按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即进行高温作业),应当按月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高温津贴的具体发放标准为: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200元;如需按天数折算高温津贴的,每人每天9.2元。用人单位的高温津贴标准纳入工资总额,但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用人单位当月临时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要按其当月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以及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折算发放高温津贴,安排非全日制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按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折算高温津贴。
据悉,若发现用人单位违反国家劳动保障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工作时间、工资津贴规定的,将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要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此外,人社部门要求用人单位要加强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对用人单位存在违反规定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高温作业、不依法建立未成年工定期健康检查制度,以及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或哺乳期女职工加班、夜班劳动等违法行为的,要及时纠正并依法查处;对造成损害女职工、未成年工身体健康等危害后果的,要从重从快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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