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探亲假亟须全面落实
对于父母在外地的职工,国务院曾出台《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假期最长可达45天。而记者调查发现,这个于1981年出台的规定名存实亡,很多人“听都没听过”(6月21日《新京报》)。
媒体报道称,《关于职工探亲待遇规定》名存实亡,不仅多数人没休过甚至听都没听过。这样的现实,尽管有些尴尬,但显然并不让人感到意外。因为上述三十多年前制定的规定,事实上已是一部早已滞后于社会发展、与现实严重脱节的陈旧规定。如规定所针对的职工范围仅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同时,能享受探亲假的条件也非常苛刻,仅局限于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而相应的探亲待遇也仅是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
在这样的陈旧规定下,大多数职工没休过探亲假不仅完全可能,而且注定不可避免。比如,在当前非公经济早已成为就业人员数量最多领域的现实背景下,所谓国家职工实际上只是全部职工中的少数,像数以亿计的农民工,就根本不属于国家职工。而在现代交通早已十分发达、并能轻松实现一日千里的当下,所谓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探亲条件,也早已不合时宜。
因此,要想根本改变职工探亲假名存实亡的局面,笔者以为,对于上述与现实脱节的规定,须与时俱进地进行全面彻底翻修。一方面,应废止规定中一些早已不合时宜的内容,比如,废止国家固定职工这样的职工身份限制,将探亲假的适用范围扩展至所有职工,实现对所有劳动者的全覆盖;废止不必要的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条件限制;同时,将“按照标准工资发给工资”的探亲待遇,修改为“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完全相同的工资待遇”。
另一方面,还应结合当前职工的现实探亲需要,与时俱进地在既有规定中新增一些内容。其一,在既有的父母、配偶基础上,进一步拓展丰富探亲休假所探望的亲人范围。比如,基于未成年人保护的需要,应考虑将当前大量存在的留守儿童即未成年子女,也纳入职工探亲的范围。据日前发布的《中国留守儿童心灵状况白皮书》显示,我国留守儿童数量高达6100万,其中,15.1%留守儿童“一年到头都见不到父母”,29.4%一年仅能见父母1至2次。
其二,在既有的探亲假期基础上,还应进一步考虑增加探亲的假期期限。比如,在人口老龄化日益加剧的背景下,为了更好保障老年人权益、落实“常回家看看”,应为所有职工探望父母甚至祖父母、外祖父母,设置更宽裕的探亲假期限;同时,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已婚职工探望留守儿童的期限,也应尽量设置宽裕。
当然,鉴于2007年国务院已出台《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且该条例已覆盖所有职工,新的《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或许可以不必单独翻修,可以考虑与前者一起合并修订,如将上述针对探亲假的翻修内容,全部纳入到《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来,或者说,将现行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进一步升格为一个包括职工探亲休假福利在内的更全面完整的带薪休假制度。(张贵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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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重积极意义
我国正在进入老龄化社会,空巢老人问题日益严重,加上城乡二元结构下的留守儿童问题,都成为远离亲人的劳动者的压力和牵挂。如果能落实科学的探亲假期,或将其融合于带薪休假或其他假期中,有助劳动者探望远方亲人,对于维系家庭亲情,社会稳定,提升员工忠诚度都不无裨益。(河南史洪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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