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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自杀QQ群相约“一起走” 两女子疑烧炭轻生

www.ijjnews.com   泉州网  2015-05-27 08:23
  

  法律界人士:网上诱导自杀应追责

  事发的泉秀街如家酒店

  【核心提示】

  两个素不相识的年轻女孩,因为厌世轻生,加入一自杀QQ群后认识,结伴“一起走”。昨日零时许,中心市区泉秀街如家酒店,来自泉港的23岁女孩洪某和南平浦城的26岁女孩尹某,被发现死在酒店4楼一间客房里,而地板上的两个铁盆里有木炭灰烬。 □记者廖培煌文/图

  案情

   客房往外冒烟两名女子身亡

  据介绍,昨日零时左右,位于中心市区泉秀街的如家酒店工作人员听到烟雾报警器发出声响,连忙进行巡查,在4楼一间客房外发现,有烟雾从客房缝隙里往外冒。以为着火的工作人员找来酒店备用钥匙,但是无法打开房门,应该是从里面反锁住了,工作人员最后撞开门。

  进入屋内,烟雾还未完全散去,里面有木炭燃烧的味道。一名女子躺在床上,一名女子躺在地上。地上摆放着两个新的铁盆,盆里剩下木炭余烬。

  120急救人员赶到后检查发现,两名女子已没有生命迹象。

  据了解,前天晚上,两名女子入住该酒店。其中一人姓洪,泉港人,1989年出生;另一人姓尹,南平浦城人,1992年出生。两人目前没有工作,此前并不认识,因为轻生厌世在一个自杀QQ群里认识后,相约来到泉州市区酒店开房,“一起走”。在房间里,民警找到了遗书,两名女子在遗书中留下“想离开人世”的字样。

  警方初步判断两名女子为轻生。目前,泉秀派出所正在进一步调查此事。

   法律界人士纳入法律范畴严管自杀QQ群

  陌生人通过传播消极观念的自杀网站、贴吧、QQ群相约“一起走”的现象,已然成为近年来轻生行为的一种新现象。

  福建温陵律师事务所主任肖志云律师认为,对相约自杀,现有法律并非没有震慑力。但我国法律规定,不允许任何人帮助他人剥夺生命,相约自杀的一方若帮他人自杀后放弃轻生念头或自杀未遂,可能面临故意杀人罪的指控。

  相关人士建议,对于在网络上教唆、诱导自杀的行为还应纳入法律范畴,让那些建立自杀QQ群、鼓励他人轻生者有所忌惮,不敢轻易诱使他人走上不归路。同时,相关方面须加强对自杀QQ群的严管。

   心理专家遭遇重大变故及时加强疏导

  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张海鹰介绍,网络相约自杀事件屡见不鲜,及早发现可以作相应对策预防。

  他认为,“相约自杀”在一定程度上说明自杀者选择自杀还是有所疑虑或者说缺乏足够的勇气,尽管原因可能各异,但可以肯定的是,“企图相约自杀的人,其实渴望的是能得到更多的关注。”

  当事人遭遇重大变故,情绪上表现出厌世悲观、消极抑郁,行为表现出反常时,家人(朋友)要加强疏导和陪伴,必要时可以寻求专业的心理援助。

  当事人在生活中面临个人无法解决的问题时,要及时向亲人或朋友寻求帮助,同时表达自己的感受,释放情绪,来应对挫折压力。

  当事人要学会调控自己的情绪,试着换个角度,来看自己眼前遇到的问题,寻找事件积极的一面,情绪自然会有所改变。

标签:烧炭|自杀|QQ群
稿源: 泉州网  编辑: 陈子汉陈子汉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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