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自贸区管理办法正式施行 支持对台先行先试
备受关注的《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出炉了!福建省政府日前以“省政府令第160号”颁布实施此《办法》,福建自贸区进一步扩大通信、运输、旅游、医疗等行业对台开放。
据悉,《办法》适用于福建自贸区福州片区、厦门片区、平潭片区,总面积118.04平方公里。我省设立中国(福建)自贸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自贸区建设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统称自贸区管理机构)设在省商务厅,由省商务厅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推动自贸区内各区域之间通关一体化
《办法》规定,自贸区实行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外商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但国务院规定对国内投资项目保留核准的除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及合同章程审批实行备案管理。
《办法》要求自贸区创新通关监管服务模式,同时推动实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改革措施,并推进自贸区内各区域之间通关一体化。自贸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实行“一线放开”“二线安全高效管住”的通关监管服务模式。平潭片区按照“一线放宽、二线管住、人货分离、分类管理”的原则实施分线管理。
自贸区支持发展大宗商品交易和资源配置平台、跨境电子商务、保税展示交易平台、汽车平行进口、服务外包等新型贸易方式,允许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开展期货保税交割和境内外维修业务等。
构建双向投资促进合作新机制,促进闽台产业链深度融合
《办法》提出在自贸区探索闽台产业合作新模式,构建双向投资促进合作新机制。在产业扶持、科研活动、品牌建设、市场开拓等方面,支持台资企业加快发展。支持自贸区内品牌企业赴台湾投资,促进闽台产业链深度融合。
推进服务贸易对台更深度的开放,促进闽台服务要素自由流动。进一步扩大通信、运输、旅游、医疗等行业的对台开放。在《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下,支持自贸区对台先行试点、加快实施。
对自贸区内进口原产于台湾地区的商品简化手续,但国家禁止、限制进口的商品、废物原料、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大宗散装商品除外。对台湾地区输往自贸区的农产品、水产品、食品和花卉苗木等产品试行快速检验检疫模式。进一步优化从台湾地区进口部分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中药材的审评审批程序。改革和加强原产地证签证管理,便利证书申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简化人民币涉外账户分类,促进跨境贸易、投融资结算便利化
《办法》还出台了金融创新、税收管理等方面的措施。
《办法》提出简化人民币涉外账户分类,促进跨境贸易、投融资结算便利化。自贸区试行资本项目限额内可兑换,符合条件的自贸区内机构在限额内自主开展直接投资、并购、债务工具、金融类投资等交易。探索在自贸区内设立单独领取牌照的专业金融托管服务机构。
在自贸区推进利率市场化,允许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试点发行企业和个人大额可转让存单。研究探索自贸区内金融机构(含准金融机构)向境外转让人民币资产、销售人民币理财产品,多渠道探索跨境资金流动。推进自贸区内企业和个人跨境贸易与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允许自贸区内符合条件的中资银行试点开办外币离岸业务。
在税收管理方面,《办法》提出,自贸区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按照国家规定实施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税收政策,允许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企业生产、加工并内销的货物试行选择性征收关税。在严格执行货物进出口税收政策的前提下,允许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设立保税展示交易平台。
(记者 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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