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晋江新闻网>>新闻中心>> 闽南要闻 >>正文

同安一餐馆发生燃爆事故 供货人员及送气工均"失联"

www.ijjnews.com   台海网  2015-04-21 08:33
  

  4月15日,同安工业集中区附近,一家使用“醇基燃料”的餐馆,发生燃爆事故。昨天导报记者了解到,供应“醇基燃料”的送货人员,至今仍然处于“失联”状态。“起初第一个电话还接,后来不是不接就是关机了。”燃爆的“井岗山”土菜馆负责人李先生表示,他已垫付了八成以上的伤员医疗费,他希望事件能早日调查清楚。

  据介绍,事发后安监部门和公安部门都试图联系该送“油”人员,除了第一次电话有接外,后面的电话不是没人接就是打不通。

  安监部门呼吁,涉事供应商尽快现身配合,将事情早日查清。

  餐馆诉苦垫付八成医药费

  这几天,“井岗山”土菜馆的李先生又拿了一笔钱到医院。他自己也说不清这是第几笔了,出事之后他就没间断过对伤者的关注。

  燃爆事故造成两人受伤。伤势较重的小张,一直住在第一医院,另一名伤者,前几天从第三医院转到岛内174医院继续治疗。

  关于两名伤者的来历,李先生认为要说清楚,“他们是对面广告公司的员工,当天以50元价格被派来店里,固定油桶的”。

  “他们供职的广告公司说没钱。”李先生说,他很无奈,但出于道义,目前为止,八成的医疗费用都是他垫付的。

  李先生表示,他能力实在有限,目前的医疗费用已经让他不堪重负了,接下来该怎么办是他最大的压力。

  事故调查残留的气体膨胀燃爆?

  导报记者在调查中了解到,由于担心煤气爆炸,一些餐馆才改“烧气”为“烧油”,不止一家餐馆老板反映,“醇基燃料”的供货人员对他们宣称,“醇基燃料”是一种油,“不会爆炸”。

  但此次发生的事故,值得引起使用者注意。李先生告诉导报记者,后来他从安监部门了解到,“始作俑者”是桶里面的气体,罐大胶管窄,气体急速膨胀到最后,导致了燃爆。

  李先生说,出事前,是“醇基燃料”的供货人员告诉电焊工,桶里面已经没“油”了,“我们不专业,当然不会去说”。

  根据员工的归属和燃爆原因,李先生认为,该对两名电焊工的医药费负责的,一是伤者所在的公司,二是供货商。但这一说法不被介入调查的部门所认同,相关负责人表示,责任的划分目前还未有定论,如李先生觉得有异议,建议尽早诉诸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安全倒追送气工牵线才改烧“油”

  目前,事件的关键人物之一,送油工处于“失联”状态。

  李先生告诉导报记者,1个多月前,他从“烧气”改成“烧油”,因为去年岛内发生了两起较大的煤气事故,之前店里用的都是大气罐,后来不允许使用,而用小的气罐又觉得麻烦,这时,一直给他送气的一名送气工(正规燃气公司员工),私底下向他推荐了这个“油”。“他说,又便宜又安全,给我牵线认识了一名自称是‘江苏某生物醇油’公司的送货人员。”李先生说,因为送气工平时很熟悉,出身又是正规燃气公司的,所以当时便没有怀疑。

  但出事后,李先生才发现,不光供货商,就连送气工他都联系不上了,更别提找到“醇油”的储存或生产地点了。

  导报记者网上搜索发现,对于该“醇油”公司,网上评价毁誉参半。试图联系发货凭证上的电话,也是未果。

  观点

   尽快摸底“醇油”市场

  实际上,发生“醇油”燃爆事故,厦门并不是第一次。2012年,本报就报道,6月27日集美某餐馆发生燃爆,四个人被烧伤,经查该餐馆使用的正是“醇油”,维修人员用打火机“烤”胶管时燃爆。

  发生事故固然有一定的偶然性,但也有普遍的代表性。一是监管缺位,由于“醇油”尚无详细的国家标准,监管部门难以定性,日常检查和整治中,它的生产、经营、销售和使用游离在盲区。

  二是供货方失职。综合两起燃爆事故,使用者都是非专业人士,而“醇油”的供货方只卖产品,没有做到应有的宣传、指导和服务,在维修或加固的过程中,最终出现了差错,导致燃爆。

  三是从业人员不规范。给储存罐电焊时,应该注意哪些事项,供油人员没有明确告知。油虽然不是气,但是油也会产生气,点燃也会爆炸,这些知识,送油工自己懂不懂,更要打一个大大的问号!

  安全无小事,对于厦门目前有多少家醇基燃料经营企业,有多少餐馆在使用,有多少从业人员,相关部门应尽快调查摸底。有了这个数据,才能进行有效的监管和整顿,对于不合格的“醇油”产品坚决取缔,督促“醇油”企业加强服务,加大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对于使用“醇油”的餐馆进行广泛宣传,防止不幸事故再次发生。

标签:爆炸|餐馆
稿源: 台海网  编辑: 陈子汉陈子汉 [打印] 
网友评论:
请您文明上网、理性发言并遵守相关规定。
你至少需要输入 5 个字    昵称:       
晋江新闻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晋江新闻网或晋江经济报”的所有文字、图片和视频,版权均属晋江新闻网所有,任何媒体、 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的媒体、网站,应在授权 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晋江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凡本网注明“来源:×××(非晋江新闻网或晋江经济报)”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 信息,繁荣发展互联网行业,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 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来源:晋江新闻网”,本网将依法追究 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3)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与本网联系。电话:0595-861701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