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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出台文化产业专项政策 扶持文化企业

www.ijjnews.com   晋江文改办  2015-04-17 17:10
  

  《意见》原文如下:

  关于促进文化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优化文化产业发展环境,促进文化产业跨越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泉州有关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扶持文化企业做大做强

  1.对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通过银行贷款实施重点发展项目所实际支付的利息给予补贴,每个项目的贴息年限不超过2年,贴息率最高不超过当年国家规定的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补贴额最高不超过实际利息支付额的50%(文化企业以无形资产质押方式向银行贷款,补贴额最高不超过实际利息支付额的60%),单个企业贴息不超100万元。

  2.对入选全国文化企业30强、省文化产业十强企业、泉州市文化产业发展十佳企业的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

  3.对经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泉州级的工业设计中心,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15万元。泉州市级以上工业设计中心新购专项用于产品设计、打样、测试仪器设备的,购置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按购置总额10%的额度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限额50万元。

  4.对取得国家广告一级、广告二级、福建省广告一级资质的广告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5万元。广告企业首次实现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

  5.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文化产品、文化服务,被国家有关部委评为文化品牌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

  6.对泉州市级以上非遗文化资源产业化开发利用项目,文化服务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以上的,文化产品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

  7.经批准设立的演艺娱乐企业,每年演出不少于200场,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按其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补贴,最高限额100万元。

  8.对民营电影院线,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5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15万元、30万元;对影院观影设备进行升级改造的,按购置总额10%的额度给予补贴,最高限额20万元。

  二、推动文化产业集聚发展

  1.对经批准依托旧区、现有楼宇改造形成的文化产业园区(基地),项目竣工投用后,经评审达到文化产业园区(基地)标准的,根据其主要功能项目投资决算金额(不包括可出售部分) 6%的比例给予运营补助,最高限额300万元。

  2.对经批准新建的文化产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按项目投资决算金额1%的额度给予补助,最高限额500万元。

  3.对入选国家级文化产业园区、福建省十大重点文化产业园区(项目)、泉州市重点文化产业园区(项目)的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200万元、100万元、30万元。

  4.对获得国家、省、泉州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称誉的项目,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

  5.对入驻经批准设立的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的创意设计类、文化艺术类企业其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含区外公司机构实现的营业收入)首次超过2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

  6.创意设计类、文化艺术类、高端生产性服务类企业直接向市级文化产业园区(基地)政府管理机构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三年以上的,自其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三年内给予租金减免优惠,每年分别按当年度租金标准的40%、60%和60%缴交,最高优惠面积1000平方米;向市级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第三方运营管理机构及企业业主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三年以上的,自其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三年内按每平方米每月第一年10元、第二年8元、第三年6元的标准给予补助,每年最高限额20万元;对市级文化产业园区(基地)以外经批准设立的文化产业园区给予投资运营机构三年的租金补助,补助标准为园区内入驻的创意设计类、文化艺术类企业实际承租面积每平方米每月6元,每年最高限额50万元。

  7.对创意设计产业领军人物、创业型(创业企业)领军人才以及省级以上工艺美术大师、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等文化创意领军人物或优秀团队租赁市级文化产业园区政府统建自用办公用房的,经所在园区管理机构审核评定,3年内免费为其提供不超过500平方米的工作室。

  三、鼓励文化原创内容生产

  1.对原创作品参加国际级、国家级、省部级大赛并获得三等奖(或相当于三等奖)以上奖励的机构,每奖项按一、二、三等级标准,属国际级的分别奖励7万元、6万元、5万元;属国家级的分别奖励5万元、4万元、3万元;属省部级的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每机构每年最高限额15万元。

  2.原创二维动画片在中央、省级电视台播出的,分别按每分钟1600元、1100元,每部作品最高补助额20万元、1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三维动画片按二维动画片奖励标准的150%执行。经国家文化部或工信部批准且正式上线运营的原创网络游戏,每款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向晋江制造企业转让原创动漫作品版权的,按每家企业5万元,最高限额20万元的标准给予动漫企业一次性奖励。

  3.对以晋江为题材或主要拍摄地且能增加晋江知名度、美誉度的原创电视剧在中央、省级、境外电视台首播的,分别按每集30万元、10万元、1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获得金鹰奖的,每部再奖励100万元;对以晋江为题材或主要拍摄地且能增加晋江知名度、美誉度的电视纪录片在中央、省级、境外电视台首播的,分别按每集20万元、5万元、5万元,最高限额100万元、25万元、25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4.对以晋江为题材或主要拍摄地且能增加晋江知名度、美誉度的原创电影公映票房达到3亿元以上的奖励600万元,票房达到2亿元至3亿元的奖励400万元,票房达到1亿元至2亿元的奖励200万元,获得华表奖、金鸡奖、百花奖的,每部再奖励400万元。票房数目以“电影网”公布数据为依据。

  5.对我市规划确定的重点题材和具有产业化开发前景的文艺精品创作,经认定,一次性补助10万元的启动资金。组织作品参加国际级、国家级、省部级大赛并获得三等奖(或相当于三等奖)以上奖励的,分别按创作成本30%、20%、10%,最高限额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每机构每年最高限额30万元。

  四、积极构建培育众创空间

  1.对经批准自筹资金投资文化产业技术服务、数字资源、情报信息、产权交易、创业孵化、创客基地等公共服务平台,按项目投资决算金额20%的额度给予投资运营机构一次性补助,最高限额50万元。

  2.对与经批准设立的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内的创意设计类、文化艺术类企业达成1年以上创意设计合作的本地制造企业,且每年实际业务发生额在5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发生额20%的额度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限额30万元。

  3.对工业企业分离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设计创意企业,其年度外包业务收入首次超过100万元、200万、500万元和1000万元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

  4.对与市级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管理机构签订实习合作协议,或与园区内创意设计类、文化艺术类企业签订实习协议并经所在园区管理机构确认的的本科及以上院校(晋江市域内大专以上院校)或品牌教育培训机构实习生,在实习期满后,给予每人每月300元伙食补贴,每人实习期限不超过6个月,每家院校或培训机构每年享受补贴的人数限额50人,每个园区每年限额300人。

  5.对市级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内创意设计类、文化艺术类企业经批准选送员工参加由上级政府部门或高等院校、社会专业培训机构、行业协会组织的学习培训和进修研修活动的,在其选送的员工完成规定课程并取得相关证书(不含学位和学历教育)后,按其实缴培训费的50%额度给予补助,最高限额1万元/人。每家企业每年享受补贴的人数限额2人。

  6.对行业组织、中介机构经申请开展文化产业相关培训,每期培训在24课时以上,参加人数不少于50人的,一次性给予2万元的补助。每个机构每年不超过两次。

  五、深化对台对外交流合作

  1.对文化企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文化产品、文化服务出口额达到50万美元、100万美元以上的,分别一次性奖励人民币3万元、5万元。获评全国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全省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

  2.对入驻市级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内政府统建自用办公用房的国外和台湾创意设计类机构,自其签订入驻协议之日起2年内,按照每名设计师20平方米的标准免费为其提供不超过150平方米的办公用房和一定的运营补助,最高限额20万元。其他经批准设立的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签约引进10家以上国外和台湾创意设计类机构,并实际入驻办公一年以上的,一次性奖励投资运营机构50万元。

  3.对我市文化事业单位和演艺企业在泉州市以外进行商业演出的,分别按国外5万元/场、港澳台2万元/场、省外1万元/场、省内5000元/场给予场租补贴,全年累计不超过10万元。对经批准组织各类文艺团体到我市进行商业演出的文化中介机构,给予售票收入20%的补助,最高限额10万元。

  4.对经批准设立的文化园区(基地)管理运营机构和文化产业行业协会举办对园区(基地)知名度、美誉度提升和行业发展有较大推动作用的活动,给予活动费用20%的奖励,单场活动奖励最高限额5万元,每个园区(基地)和行业协会全年最高限额10万元。

  5.对经批准设立的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管理运营机构与各级新闻媒体开展宣传报道合作,按发票金额10%给予补助,每家文化产业园区(基地)每年最高限额50万元。

  六、附则

  1.本意见中所涉及的财政补助奖励仅限于在本市范围内注册的文化企业,以及相关文化事业单位和文化产业行业协会。

  2.同一项目符合本政策或本市多项鼓励扶持政策条款或性质相似条款的,取最高奖项(标准)给予奖励,不予重复享受。

  3.对市场前景好、带动作用强的重大项目、平台或重点企业,由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予以重点扶持。

  4.凡发生侵权、仿冒、欺诈、恶意欠薪和存在偷逃税等涉税违法行为,自其被查出(或发现、认定)直至整改达标或按规定接受处罚之日起的两年内,不予享受任何鼓励扶持政策。对企业、单位在申请政策资金过程中,有弄虚作假骗取、套取政策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政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有权依法依规取消其享受政策资金资格,追回骗取、套取的政策资金,并限制其五年内不得申请政策资金。同时,有关部门可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的规定对当事企业、单位予以处罚,并依法追究当事人和直接负责人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本意见实施后,原《关于推动工业设计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快文化创意和创新孵化型产业园区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扶持广告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除洪山文创园“三旧”改造参照原政策标准采取“一企一议”方式延续执行外,其他财政资金扶持政策停止执行。

  6.本意见由市文改办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实施管理相关规定以配套出台的《操作程序》为准。

  7.本意见有效期两年,自2015年5月3日开始实施至2016年12月31日止,2015年1月1日起至2015年5月2日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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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 晋江文改办  编辑: 杜思思杜思思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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