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晋江新闻网>>新闻中心>> 闽南要闻 >>正文

实习期间左眼被塑料管打伤 实习单位赔近30万元

www.ijjnews.com   泉州晚报  2015-04-15 08:49
  

  年满18周岁的毛某在实习过程中伤了左眼。诉至法院后,近日,经法院主持调解,毛某和实习单位达成协议,实习单位再支付原告毛某因本案事故受伤造成的损失合计21万元(之前已支付款项81556元),而毛某承诺不再因本案事故向公司主张权利。

  毛某是某职校的学生,毕业前夕被学校安排在福建一公司实习。毛某和实习单位签订了约定实习时间和实习补贴等内容的《学生实习协议书》。2013年1月28日,毛某在工作时被塑料管打伤眼睛,造成左眼球钝挫伤。经司法鉴定,毛某的伤情被鉴定为八级伤残,目前尚无特制眼镜可供佩带。毛某的父亲就该事故代为申请工伤认定,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依法做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毛某基于学校的安排到实习单位实习,由于其与实习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所以,在实习过程中受到的伤害按照一般民事侵权纠纷处理。本案中,作为实习生实习活动的指挥安排者,实习单位系实习生进行劳动的劳动条件提供者和某种程度劳动成果的获得者,应该为毛某在实习活动中受到的伤害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毛某在实习时存在安全隐患负有直接的提醒和注意义务,因公司未尽到相应义务,对毛某受伤的损害结果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某职校安排毛某到实习单位实习,此项实习是学校教学内容的延伸和扩展,某职校对毛某在实习单位的安全仍负有一定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义务,但其未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和进行必要的管理,负有疏于管理的责任,对毛某受伤的损害结果存在一定的过错,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此外,毛某作为成年人对自身安全亦有一定的注意义务,对在实习中受伤的损害结果存在一定的过错,可依法减轻实习单位和职校的赔偿责任。

  鉴于毛某未对某职校提出相应主张,诉讼中尚无法确定残疾辅助器具(特制眼镜或者所需佩戴眼镜)的具体赔偿数额,法院后经多方努力,促成毛某与实习单位达成调解方案。

  惠安法院法官提醒:实习单位以及学校均对实习生负有一定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义务。学生在实习期间进行与其所学知识内容的相关操作,不应认定为学生与实习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学生在实习过程中受到的伤害,应按照一般侵权纠纷处理,比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评定伤残等级,根据有关侵权的法律法规,由实习单位、学校、学生按过错程度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

  (记者 黄雅珊 通讯员 周泽强)

标签:打伤|实习
稿源: 泉州晚报  编辑: 陈子汉陈子汉 [打印] 
网友评论:
请您文明上网、理性发言并遵守相关规定。
你至少需要输入 5 个字    昵称:       
晋江新闻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晋江新闻网或晋江经济报”的所有文字、图片和视频,版权均属晋江新闻网所有,任何媒体、 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的媒体、网站,应在授权 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晋江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凡本网注明“来源:×××(非晋江新闻网或晋江经济报)”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 信息,繁荣发展互联网行业,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 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来源:晋江新闻网”,本网将依法追究 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3)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与本网联系。电话:0595-861701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