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最低消费仍大行其道 维权为何这么难?
包厢设最低消费、收取餐具消毒费、禁止自带酒水……多年来,餐饮业坚守多条“霸王条款”,饱受诟病。
去年11月1日,商务部和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其中明令禁止餐饮经营者设最低消费。可在刚刚过去的春节假期,“最低消费”成了消费投诉的热点之一,上海一些饭店仍我行我素。
“最低消费”收得随心所欲
春节前几天,上海市民周先生计划在某酒店筹办宴会,负责接待他的冯经理承诺,包房不设最低消费,可自带酒水。双方还谈妥了菜品,一桌菜差不多3000元。
次日晚上,一家亲朋10余人赴宴。冷菜上完,周先生招呼服务员,想把账提前结了。此时,值班经理提醒周先生,这桌菜“不够包房标准”,须加菜。碍于面子,周先生只得加了几个菜。此时,一桌菜价格已逾5000元。没想到,经理再次提醒:“仍不够包房标准。”当晚,一桌菜最终买单6636元。事后,周先生质问冯经理,对方辩解,当晚的经理只是提醒他菜可能不够吃,没表达清楚,令人误解了,这是“服务不周”。
近日,记者致电冯经理,对方依然坚称:“我们酒店包房没有最低消费。”为核实情况,记者以订包房为由,直接致电酒店,前台工作人员给出的说法截然不同:“包房有最低消费,中午每人300元,晚上每人500元。”
有关部门东推西挡,消费者维权无门
根据《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餐饮经营者如设最低消费,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此外,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向“包间最低消费”“开瓶费”等条款说“不”。去年2月,最高法明确规定“禁止自带酒水”“包间设置最低消费”均属服务合同中的不平等格式条款。
据此,同样遭遇“最低消费”的上海市民张先生,向“12345”市民服务热线投诉商城路上的一家有最低消费的景观餐厅。可没想到,投诉的过程却颇费周折。
根据有关规定,本市的相关投诉转到了上海市商务委。3月10日,商务委给张先生发来一条短信,称商务委处理不了类似投诉。商务委认为,如餐饮企业明码标示最低消费的,应由物价部门处理;如餐饮企业未事先告知最低消费,违背消费者意愿强迫消费的,则应由工商部门来维护消费者的权益。但投诉转至分管物价的市发改委,发改委“退单”;转至市工商局,工商局一样犯难:由于餐厅电话确认中已明确告知包房有最低消费,不存在强迫消费。
“禁令”何时不再形同虚设
记者翻阅了“12345”市民服务热线的记录,春节前后,关于最低消费的投诉有近百起。甚至一些消费者坐下来点了菜,却因达不到最低消费标准被餐厅“请走”。
消费者遭遇最低消费,往往无可奈何。相关的投诉流转于商务、工商等部门,迟迟得不到最终处理。尽管明令禁止,且罚责不低,但是,谁来执起规范和处罚的“利剑”,至今仍不明确,而这也正是一些饭店敢于我行我素的根源所在。
对此,法律专家认为,相较其他规定而言,《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更为具体明确,商务部门完全可以据此给予设最低消费的商家警告和罚款的处罚,同时也可提请工商部门,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来处罚。
在采访中,记者就此多次联系了上海市商务委,对方仅笼统地回复记者,相关问题仍在协调中。
《解放日报》3月17日第十二版
记者毛锦伟 本报有删节
《 人民日报 》( 2015年03月18日 10 版)
(1)凡本网注明“来源:晋江新闻网或晋江经济报”的所有文字、图片和视频,版权均属晋江新闻网所有,任何媒体、 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的媒体、网站,应在授权 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晋江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凡本网注明“来源:×××(非晋江新闻网或晋江经济报)”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 信息,繁荣发展互联网行业,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 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来源:晋江新闻网”,本网将依法追究 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3)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与本网联系。电话:0595-861701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