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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文明】房东提供租赁厂房污染环境也难逃法网

www.ijjnews.com    晋江新闻网 2015-03-13 16:08
  

  1月8日上午10时许,市公安局龙湖派出所接当地环保部门线索称龙湖镇新街村新埔工业区一家电镀厂涉嫌污染环境,公安、环保立即联合行动,当场抓获工厂管理人员刘某及房东张某。民警现场发现,该厂主要从事金属文具氧化加工,生产废水通过生产车间围墙排放口排放到雨水沟再排放到厂区围墙外排口通过塑料管道,最后排放入溪流。

  张某交代,多年前其经营一家工厂倒闭,厂房因此空置,去年1月份,张某将其中一间约500多平方米厂房租给一老板,租金一年近五万元。经环保部门鉴定,废水中总铬、六价铬、铜、锌等浓度均超过允许排放限值三倍以上,严重污染环境。张某在明知租客经营电镀厂,未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可能污染环境,未加制止,仍继续为其提供租赁,涉嫌污染环境,已构成刑事犯罪,刘某作为工厂管理人员同样涉嫌污染环境。

  据了解,自2013年6月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发布以来,市公安局联合环保局成功破获污染环境案件41起,采取刑事强制措施71人,侦办污染环境案件综合成效位居福建省县级公安机关首位,但从溪流水质方面来讲,多数溪流水质未明显改善。

  据分析,个别溪流周边出现“反弹”、“回潮”现象,沿溪一些“十五小”企业利用晚上时间,将未经处理工业污水直接偷排到溪流里,为有效杜绝此类现象出现,经多部门研究,决定深入扩大打击范围,把在明知道情况下未制止而继续租赁房屋的房东列入“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范围。

  (陈文生 王志荣)

标签:生态文明|污染
稿源: 晋江新闻网  编辑: 陈子汉陈子汉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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