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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一陪酒妹讨不到小费 怒砸KTV欲起诉讨要

www.ijjnews.com   海峡都市报  2015-03-11 08:42
  

  因讨要不到“小费”,陪酒妹阿玲(化名)大闹KTV,将玻璃门砸碎。昨日上午,被带至鲤城鲤中派出所调查。阿玲称自己是一时气愤,若客人始终不给这笔小费,就到法院告他。

  对此,福建尚民律师事务所吴家洪律师认为,阿玲起诉的胜算不大。原因是,阿玲提供有偿陪侍的行为,不同于通常意义上的雇佣关系,是违背公序良俗的,因此不受法律保护。

   【陪酒】

   被朋友约陪酒称有小费拿

  阿玲30岁,南安人。

  昨日凌晨2时许,一个“同行”微信对她说,泉州鲤城某KTV有活,过去陪酒可拿几百元小费。阿玲打了的,从浮桥赶来。

  包厢中有四五名男子在喝酒、唱歌。阿玲紧挨一男落座,陪着一起玩乐。“一小时后,我陪酒的男人走了,但他没给我小费。”阿玲说,她为此问了KTV现场经理,给出的答案是,客人可能把小费放在吧台,让她稍后到吧台领。

  但吧台服务生告诉阿玲,客人并未留下小费。阿玲大怒,抄起前台的电话机,就往地上摔。几名服务员上前阻止,场面一下子乱了套。就在阿玲被搀出大门时,猛一用力,踹碎了玻璃大门。紧接着,她被带至鲤中派出所。

  “要小费这事,警方真帮不上忙。”接警民警说,阿玲在派出所还惦记着小费的事,而KTV方又提出,要她赔偿打碎的玻璃门。各说各的理,双方都没能达成协议。

  事实上,阿玲从事陪酒工作,但并非该KTV员工。阿玲称,自己还记得那个男人的模样,如果他不肯给这笔小费,就到法院告他。

   【说法】

   违背公序良俗利益不受法律保护

  阿玲欲起诉顾客讨要小费,这事的胜算究竟有多大?

  福建尚民律师事务所吴家洪律师解释,阿玲提供的实际上是一种有偿陪侍服务。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和《民法通则》相应条款规定,类似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所产生的利益,是不受法律保护的。阿玲的诉求,极有可能被法院驳回。

  吴律师称,当下社会生活中,还有另一种“陪酒”行为。不少职场需要应酬的人,因自身身体等原因,宴席上不适合饮酒,他们为不失面子,常雇请别人替自己喝酒。吴律师解释,这类“陪酒”行为,与阿玲的有偿陪侍有着本质区别,该场合的“陪酒”者,取得的是劳务报酬。双方的口头约定,实际上已构成劳务合同关系。因此,该类“陪酒”行为,是受法律保护的。

         (记者 韩影 通讯员 蔡小芳)

标签:陪酒妹|KTV
稿源: 海峡都市报  编辑: 陈子汉陈子汉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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