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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典型案例

www.ijjnews.com   国际在线专稿  2015-02-27 17:24
  

  国际在线报道 最高人民法院27日发布8起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例,其中包括以偷盗、诱骗方式拐卖儿童犯罪,亲生父母出卖儿童犯罪,拐卖、拐骗外籍妇女犯罪等多种典型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表示,不论出于何种目的实施拐卖、收买犯罪,也不论所针对的被害人性别、年龄、国籍,法院都将依法从严惩治,并根据犯罪形势的变化调整司法政策,不断加强对妇女、儿童基本人权的司法保护。

  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中,被告人蓝树山为牟取非法利益,在1988年至2008年间先后拐卖妇女1人、儿童34人。法院审理认为,蓝树山拐卖妇女、儿童人数多,时间长,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对其判处死刑,并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杜国强副庭长在介绍本案时表示,“偷盗、强抢、拐骗儿童予以出卖,造成许多家庭骨肉分离,对被拐儿童及其家庭造成巨大精神伤害与痛苦,在社会上易引发恐慌情绪,危害极大,是从严惩治的重点。本案中,不少儿童被拐10多年后才得以解救,众多家长为寻找被拐儿童耗费大量时间、金钱和精力,其中有1名被拐儿童亲属因伤心过度去世。综合考虑,被告人蓝树山所犯罪行已属极其严重,尽管有坦白部分拐卖事实的从轻处罚情节,法院对其亦不予从轻处罚。”

  在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同时,对于收买被拐卖儿童行为带来的社会危害,法院在案件审理中也高度重视。在2013年河南发生的一起拐卖儿童案中,不仅被告人李侠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0年,收买被拐儿童的“买主”孙泽伟也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谈及这起案件的典型意义,杜国强副庭长说,“作为具有正常社会阅历、经验的成年人,被告人孙泽伟应当知道李侠携带的幼童可能系被拐卖,但未对双方关系进行任何核实即对幼童予以收买,其行为已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人民法院对本案买主依法定罪判刑,再次向社会昭示:我国法律绝不容忍任何买卖儿童行为,抱着侥幸心理收买被拐卖的儿童抚养,最终不仅会人财两空,还要受到法律制裁。”

  据了解,2010年至2014年,中国各级法院累计审结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7700余件,对近13000名犯罪分子判处刑罚,其中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超过7000人。正是在这样的严惩态势下,目前此类犯罪案件的数量呈现逐年下降趋势。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赵俊甫法官表示,虽然当前拐卖犯罪发生势头有所遏制,但是也要注意到此类犯罪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变化,提高社会公众的防拐意识。

  “像我们今天发布的第一起案例,蓝树山在20多年的时间里拐走骗走34名儿童,这类偷盗哄骗的案件现在发案数量明显下降。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打拐反拐工作的成效,是对人民群众的关注的一个有力回应。但是,这类案件仍时有发生,新闻媒体、社会各界还要继续关注这类犯罪,提高大家防范意识,从源头上避免孩子被拐事件的发生。第二个方面,我们在办案中发现近年来通过网络交友、外出游玩这种方式把未成年少女带离家庭,带到色情场所强迫卖淫,这类案件有所增多,对这类犯罪广大家长学校要重视这方面变化,采取有针对性的教育和预防措施,来避免少女被拐事件的发生。”

        (记者 吴倩)

标签:惩治|拐卖妇女儿童
稿源: 国际在线专稿  编辑: 陈子汉陈子汉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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