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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2014年受理污染环境犯罪27件37人

www.ijjnews.com    晋江新闻网 2015-02-26 08:38
  

  【核心提示】作为环境的主管部门,一年来,晋江市环保局联合公检法,加大对环境污染违法犯罪的打击。据统计,晋江市人民法院自2014年以来共受理污染环境犯罪案件27件37人,一审已判24件35人,单位犯罪1件。

  这些判决的污染环境案件中,以重点整治水污染行为为主,均是由于电镀加工或皮革加工排放的废水重金属超标而被查处的。晋江市环保局负责人表示,新环保法已从1月1日开始施行,新法对企业环境行为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企业、企业主如果为了眼前的利益而破坏、污染环境,将面临更加严厉的处罚。

  屡次污染环境 查处没商量

  2013年年底,被告人林某等明知电泳加工会污染环境,在无设置任何污水处理设施的情况下,仍将其位于英林马山村南区51号住宅旁边的一栋简易搭盖的厂房和里面的电泳设备出租给被告人黄某标、卢某军,用于电泳加工。

  2014年3月,黄、卢二人雇用他人开始进行电泳加工生产,其间所产生的废水未经过处理,通过一条白色塑料管道排至厂外水沟里,污染环境。经检测,加工厂总外排废水锌含量为388mg/L,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77.6倍。

  当年5月底,黄、卢二人窜至龙湖龙玉村租赁厂房继续无证经营电泳加工厂。经检测,加工厂外排污管泄漏处废水锌含量、厂外排水沟废水锌含量分别为47.6mg/L、88mg/L,分别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8.52倍、16.6倍。

  被告人黄某标、卢某军在从事电泳加工生产时,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排放含有重金属锌污染物的生产废水,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允许排放标准3倍以上,严重污染环境,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两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各处罚金两万元。

  提供生产场地和设备 同样获刑

  在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中,房东为他人进行污染环境的生产行为提供场地而获刑的,也不鲜见。

  在上述案件中,被告人林某等在明知的情况下,为他人进行污染环境的生产行为提供场地和生产设备,其行为亦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此外,在今年1月23日判处的一起案件中,被告人王某红就将其位于安平开发区鑫辉模具厂的一间铁皮车间,出租并提供模具给左某舟进行电镀加工,这期间所产生的生产废水未经过处理直接通过车间内排水洞外排至下水道,再排至化粪池,最终排至污水管网,对环境造成污染。王某红也因犯了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并处罚金两万元。

  居民区排放污染废水 获刑一年

  2013年3月至2014年7月30日,被告人施某箴租赁龙湖中山街北路301号,用于拉链酸洗加工,其间生产的废水未经过处理直接通过车间内排水口排到厂房旁雨水沟再排入阳溪。经检测,提取的水样中,铜、锌的浓度分别超出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限定标准的137倍、6.3倍、4.16倍。

  据悉,施某箴租赁的地方位于居民区,拉链酸洗所产生的废水给周边居民生活环境带来严重的污染,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两万元。(记者_阙杨娜 通讯员_叶兴灿)

标签:环保局|污染环境
稿源: 晋江新闻网  编辑: 谢秀英谢秀英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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