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晋江新闻网>>新闻中心>> 闽南要闻 >>正文

福建通报15起违反八项规定案例 28名领导干部受处分

www.ijjnews.com   厦门日报  2015-02-12 08:08
  

  昨日,省纪委对近期查处及明察暗访发现的15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进行公开通报。此次通报涉及违规公款报销、公款购送礼品等八类常见“节日病”,共有28名领导干部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责任追究,其中厅级干部1名、处级干部9名、科级党政“一把手”3名。

  通报指出,这些问题是节日期间的“常见病”,春节将至,各级各部门要高度警惕这些“节日病”,重点防范违规公款吃喝、公款旅游、公车私用以及收送红包、购物卡等突出问题。

   一、违规公款报销问题

  2014年春节期间,福建省粮食局副巡视员兼省粮食行业协会法人代表、秘书长陈光华,向一汽车租赁公司租用车辆返乡探亲,将用车产生的相关费用在省粮食协会报销。省纪委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2014年间,龙岩市科技智囊团常务副团长(正处级)赖钳勋,多次将应由个人负担的招待同学、办私事等费用,在市科技智囊团专项经费中报销。龙岩市纪委对其党纪立案调查。

   二、公款购送礼品问题

  2013年春节至2014年2月间,福建省渔业互保协会常务副理事长兼秘书长李水根、副秘书长张俊安,用公款购卡送礼、违规领取津补贴。省海洋与渔业厅机关党委给予李水根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张俊安党内警告处分,并责令以上2人退缴违纪款项。

  2013年至2014年间,宁德三都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主任谢绍宽,多次公款购买茶叶、香烟、土特产等用于送礼。宁德市纪委给予谢绍宽党内警告处分。

   三、违规使用公车问题

  2014年8月至9月间,莆田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副局长郑金清,多次私驾公车办私事。莆田市纪委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014年11月,罗源县总工会常务副主席、党支部书记陈凯多次私驾公车办私事。罗源县纪委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2015年1月8日,安溪县公安局派驻县保安服务公司联络办副主任刘全忠,私驾警车到超市购物。安溪县纪委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责令承担违规使用车辆产生的费用,并对两名分管、主管领导进行责任追究。

   四、公款旅游问题

  2014年7月,清流林业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副经理、工会主席黄招金,人事部经理曾长莉(非中共党员)借赴省外公务之机公款旅游。清流县林业局纪委对黄招金党纪立案调查;清流林业有限责任公司给予曾长莉警示谈话,并扣发年度绩效薪金、奖金;责令以上2人退缴违规款项。

   五、违规公款吃喝问题

  2014年8月至10月间,古田县文明办在文明单位检查考评中,接受被检查单位安排的同城吃请。古田县纪委给予该办主任丁学昭、副主任郑建凯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主任科员余祖健党内警告处分,古田县委对以上3人进行岗位调整;宁德市纪委对该县分管文明办工作的县委常委、宣传部长郑国淑以及提供宴请的相关单位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

  2015年1月,厦门市同安区汀溪镇在人大代表意见征集座谈会后,组织33名与会及工作人员在镇政府食堂就餐,期间饮用洋酒、白酒。厦门市纪委对该镇党委书记蔡志宏、人大主席提名候选人叶跃辉党纪立案调查。

  2014年间,浦城县林业局党委书记余向东、副局长余定亮多次组织和参与同城公款吃请。浦城县纪委对以上2人党纪立案调查。

  2014年间,龙岩市新罗区白沙镇党委副书记张敏、副镇长周毅和俞海清(非中共党员),多次在工作日午餐饮酒、超标准公务接待。新罗区纪委、监察局分别对张敏、周毅党纪立案调查,对俞海清政纪立案调查。

  六、接受管理服务对象提供的娱乐消费问题

  2014年12月,宁化县城郊乡人大主席廖福盛,接受一管理服务对象提供的娱乐消费活动,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宁化县纪委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七、大办婚丧事宜借机敛财问题

  2014年1月,莆田市粮食局党组书记、局长黄建涵在一酒店操办儿子婚宴,借机收受局机关及下属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礼金15600元。莆田市纪委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并收缴其违规收受的礼金。

   八、参与赌博活动问题

  2015年1月,漳浦县国土局佛昙国土所副所长张完全、佛昙镇综合执法大队中队长杨开国等人,聚众打麻将牌赌博。漳浦县纪委给予以上2人党内警告处分,对负有领导责任的镇党委统战委员陈伟滨通报批评,责成佛昙镇政府对其他参赌人员进行处理。

  (记者 张珺)

标签:通报|处分
稿源: 厦门日报  编辑: 陈子汉陈子汉 [打印] 
网友评论:
请您文明上网、理性发言并遵守相关规定。
你至少需要输入 5 个字    昵称:       
晋江新闻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晋江新闻网或晋江经济报”的所有文字、图片和视频,版权均属晋江新闻网所有,任何媒体、 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的媒体、网站,应在授权 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晋江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凡本网注明“来源:×××(非晋江新闻网或晋江经济报)”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 信息,繁荣发展互联网行业,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 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来源:晋江新闻网”,本网将依法追究 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3)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与本网联系。电话:0595-861701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