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印件作依据起诉借贷关系被驳回
法官:复印件不能排除添加复印的可能
核心提示:民间借贷关系中,借贷双方往往会签写借条或收据作为凭证,发生纠纷时,借条或收据可以作为书面依据,但是复印件就不一定能够作为证据了。日前,晋江市法院就宣判了一起借贷纠纷案,原告以一份收据的复印件作为证据起诉被告,但由于复印件的真实性无法确定,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求。
案情回放
去年7月,姚某突然接到法院的传单,法院告知姚某,他可能与浙江籍项某存在借贷关系,现已被项某起诉。项某向晋江市法院起诉,要求姚某偿还50万元的借款。
法院受理这起案件后,原告项某拿出了两份证据,一份证据是银行的50万元汇款单,另一份证据则是一份复印件形式的收据,上面写着姚某向项某借款50万元,项某收到姚某的3万元利息。从复印件上看,有项某的签字,也有姚某的签字。但是对于项某的说法,姚某作了反驳,姚某辩称,款项中的50万元并不是借款,而是项某代表杭州某公司支付给他的货款,而且双方之间的货物买卖往来的账目已清算清楚,不存在借款。
双方各执一词,这份复印件的收据的真伪成了争议的焦点。项某认为,收据上有姚某的签字;而姚某则提出异议,复印件上自己的名字是项某自行添加上去复印出来的。对此,法院依法委托一家鉴定公司对该收据复印件是否一次性形成进行鉴定。但鉴定公司则发函至法院称,该收据复印件上姚某的签字与其他内容均为复印形成,由于不能排除复印添加进行变造的可能,所以不具备鉴定条件,退回鉴定。
法院对该案件经过一番审理后认为,项某提供的银行转账交易凭证不足以证实这笔转账就是一笔借贷的款项,而项某提供的收据复印件又无法排除添加复印的可能性。因此,法院对该凭证的真实性不予认定,而且项某又不能提供其他证据加以证实,应当承担相应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最后,法院驳回了项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
经办法官解释,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本案中,项某就是以复印件作为证据起诉,但是复印件真实性又无法认定。因此,诉求被驳回。(记者 王诗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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