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罕见案件成撤销父母监护权"第一案"
幸运 女童被好心人照料,准备上学
张红是铜山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科长,去年该院介入此案后,张红等人一直在对小丽实施救助,该院的“检爱基金”此前已经为孩子捐助了2万元。案发时,小丽已经10岁,但从没有上过学,由于她不具备入学基础,通过多方联系,一家民营教育机构愿意接受孩子,小丽目前也已经进入了该机构学习、生活。
案发后,小丽始终不愿进社会福利机构,只愿意住在张兰家里。这一阶段因为进入培训机构,小丽平时主要住校,大约一个月回一次家。张红近期多次走访,发现孩子的变化很大。“刚看到孩子时,又黑又瘦,个子只有五六岁孩子那么高,见了人就躲”,张红表示,现在小丽不再那么怕生,不仅能跟她交流,而且会做出一些令人温暖的举动。她举例,一次到校走访时,小丽正在校园上课,当时老师带着孩子认识一些植物,小丽就利用挖红薯的动手机会,利用红薯藤蔓,给张红编制了一个草环。
张红表示,张兰的丈夫平时在外面打工,家里还有一个比小丽小的女儿,夫妇俩对小丽非常疼爱,现在小丽已经喊夫妇俩爸爸妈妈。这段时间,张兰多次联系张红,称为小丽的文化课着急,因为小丽目前接受的教育主要是国学、礼仪等方面训练,接触到小学课程不多,张兰希望小丽能尽快地跟普通孩子一样,跨入学校校门。
《新规》“首例案件”背后
1 监护权之争
照顾女孩的好心人想收养她,怎么才能得到女孩的监护权?
除了交流孩子近况,张兰对张红说得最多的,是她和丈夫的一个担心:孩子的监护权。
记者从铜山民政部门了解到,案发后,警方曾到河南焦作寻找过小丽的生母王某,王某已经成立新的家庭,不想生活被打扰。民政部门提供给铜山法院的起诉材料称,案发后,小丽生母对孩子不闻不问,构成了实际意义上的遗弃。
张兰称,她和丈夫非常想收养小丽,但是如果他们得不到孩子的监护权,相当于埋下了一处隐患,只要小丽的生父服完刑或生母找来,他们就没有任何理由拒绝孩子被带走。
张兰这样的担忧,因为1月1日起实施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让她看到了希望。
铜山法院立案庭负责人姬广勇告诉记者,“民法通则、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都规定了撤销监护人资格制度,但由于缺乏具体细则,在执行中遇到了很多问题”。新规实施后,用一个个具体条款,明确规范了撤销监护人资格制度,北京大学教授刘继同形容,新规的实施,相当于“沉睡了近三十年的法律制度被重新激活”。
2 谁来提出?
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最大难点是“由谁提出”,之前规定的“相关部门”到底是谁?
姬广勇表示,以往未成年人被监护人侵害,涉及到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中,到法院层面普遍存在立案难问题,其中最大的难点就是“由谁提出”,尽管此前相关法规都有规定,但是提出主体均为“相关部门”,具体实施中,很难有部门可以作为明确主体。
而《新规》27条明确规定:“下列单位和人员有权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一),未成年人的其他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 (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三)民政部门及其设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四)共青团、妇联、关工委、学校等团体和单位。 “民政部门作为‘兜底部门’,在找不到其他主体部门时,它就必须作为向法院提出申请的主体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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