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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市检察院检调对接调解矛盾

www.ijjnews.com    晋江新闻网 2015-01-08 11:09
  

  晋江新闻网1月8日讯 日前,晋江市人民检察院启动检调对接机制,在控申部门和未检部门的共同配合下,成功调解了一宗未成年人故意伤害案。

  去年,17岁(案发时的年龄)的女孩王某,仅仅因为争用一个插座充电,而与舍友杨某发生口角,进而大打出手,王某将杨某打伤。事后,公安机关以王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晋江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这起案件移交至晋江市检察院未检部门时,办案检察官经审查认为,王某系未成年人,而且她的犯罪情节轻微,同时王某与杨某双方后来均表示了调解意愿,因此,检察官建议将该案件移送该院的控申部门调解。控申部门受理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案件符合检调对接条件,遂及时启动调解程序,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

  检察官通过向双方讲清利害关系,阐明法律政策规定,促使双方的认识逐步走向统一。最后,由王某向杨某一次性赔偿人民币8000元,杨某也对王某的行为表示了谅解,双方矛盾得到有效化解。最后,检察院依法对王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王某还是一名未成年人未来的路还长,综合她的犯罪情节和对被害人的态度,我们及时运用检调对接以化解矛盾,作出不起诉决定,某种意义上,也是为了挽救一名未成年人。”经办检察官解释道。

  据悉,2012年,晋江市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检调对接工作程序规定(试行)》,突出办案与和解工作由不同业务部门办理的特点,以解决办案科室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问题,随后,又联合晋江市司法局出台了《检调对接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共同推进轻微刑事案件、民事申诉案件等案件中的民事责任和解。今年来,该院不断完善检调对接机制,根据修改后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中关于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的规定,对双方是否自愿和解、嫌疑人是否真诚悔罪、被害人是否谅解、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等内容进行重点审查。在开展检调对接工作中,对双方当事人居住地邻近但离检察机关较远的,通过电话联系双方当事人并达成一致后,由双方自行签订调解协议;对当事人不方便到检察机关但需要面谈的,由控申部门派员到当事人家中调解;对需要村委会、老人会等组织协助调解的,委托相应组织进行调解。

  据了解,今年来,晋江市检察院共受理调解案件177件,调解完成175件,调解率98.87%,调解成功38件。(记者_王诗伟 通讯员_张康安 吕士明)

  名词解释

  检调对接是指检察机关在办理轻微刑事案件、民事申诉案件过程中,将执法办案与深入化解社会矛盾相结合,依托镇(街道)司法所、人民调解组织等各类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平台,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共同促进当事人就案件中的民事责任和解息诉,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工作机制。

标签:检察院|检调对接
稿源: 晋江新闻网  编辑: 谢秀英谢秀英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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