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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98000元充值卡消费遭拒 持卡人想退钱一审败诉

www.ijjnews.com    晋江新闻网 2015-01-08 09:02
  

  晋江新闻网1月8日讯 为了满足长期休闲娱乐的需要,吴先生在晋江某娱乐公司办理了一张内有98000元的充值卡。之后,吴先生多次到该公司消费,均遭到店员拒绝。一气之下,吴先生将这家公司告上法庭。近日,经晋江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吴先生要钱的主张,吴先生可以在娱乐公司随时消费。

  今年4月份,吴先生在晋江某娱乐公司办理了一张VIP充值卡,卡内的充值基金为98000元。吴先生说,此后,他多次带朋友持卡到该公司想消费,均被对方以各种理由推诿、拒绝。几次遭拒后,吴先生十分生气,他提出,退还卡内总计98000元的充值金额,但娱乐公司不同意。

  手上的卡想用用不了,想退还不行。吴先生把这家娱乐公司及会所法人告上法庭,要求退款;同时要求,娱乐公司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一并支付利息。

  近日,本案在晋江市人民法院开庭。庭审现场,娱乐公司辩称,双方目前并不具备合同解除的条件,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娱乐公司愿意继续为吴先生提供相应服务。娱乐公司还认为,因为业务往来,会员卡内的金额98000元是当时娱乐公司赠送给吴先生的,是承诺赠送价值98000元的服务,而并非赠送98000元的现金。即便解除合同关系,也不存在退还现金的问题。但是,吴先生坚持认为,自己购买了这张充有98000元的充值卡,有理由退回卡里的现金。

  法院最终审理认为,吴先生与该娱乐公司合同关系有效,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由于双方订立合同时,对合同解除条件没有书面约定,充值卡使用期限也没有限制。因此,吴先生可以在娱乐公司随时消费。针对吴先生提出退还卡内充值资金98000元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得知一审判决结果后,吴先生表示,他对该判决结果不服,会继续上诉。目前,该案已上诉至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对此案,记者咨询了福建尚品律师事务所吴庆瑞律师。他认为,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存在服务合同关系,消费者若要退还卡中金额,就必须先解除合同。“本案中,就解除合同一事双方无法协商一致,消费者又不能证明被告违约,因此无法解除合同。”吴律师说,另一方面,消费者无法证明其卡中98000元属于其充值金额,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消费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律师提醒广大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应及时保留消费小票及发票,当自身消费权益受到侵害时,才可以以此作为证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记者_林雅萍)

标签:娱乐|充值卡|拒绝|消费
稿源: 晋江新闻网  编辑: 谢秀英谢秀英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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