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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借用亲属身份“冒名”受雇 不幸猝死索赔难

www.ijjnews.com   海峡导报  2015-01-04 08:17
  

  晋江新闻网1月4日讯  “冒名”求职,猝死能否索赔?近日,厦门集美区法院就受理了一起特殊的劳动争议官司。一女子冒用亲属身份来厦务工,结果不幸猝死。

  张阿姨已经过了退休年龄,她自己担心因年龄偏大求职遭拒,为了顺利就业,就冒用其亲属刘女士的身份。

  刚好,刘女士比张阿姨小9岁。于是,张阿姨就拿着亲属的户口本,冒领了亲属的身份证,然后,以亲属的身份来到厦门务工。

  张阿姨来厦后,受雇于厦门一家服装公司,从事清洁工作。她与雇主签订劳动合同时,也是冒用亲属的身份所签。

  张阿姨原本以为骗过雇主,就可以高枕无忧了,没想到,去年年底,她工作半年后的一天突然猝死在洗手间。

  悲剧发生后,公安机关介入调查,排除了他杀可能。但是,因张阿姨家属拒绝尸检,随后将张阿姨尸体火化,致使张阿姨死因无法查明。

  事后,服装公司支付给张阿姨的家属5万元补偿金。但是,张阿姨家属认为这5万元远远不够,家属主张,张阿姨是因过劳致死,服装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还应再赔偿83万元。

  面对巨额索赔,服装公司予以拒绝。该公司答辩说,公司只和刘女士签订过合同,从未聘用过张阿姨。而且,张阿姨是猝死,未经尸检,死因不明,不能证明与工作有关。

  近日,集美区法院作出判决,要求服装公司承担10%的责任,赔偿死者家属2万余元。

  法官提醒说,当前退休老人仍然受雇或返聘的情况普遍存在,但退休老人应视自身健康状况而做谨慎考虑,同时在受雇时应提供自己真实身份,否则出现伤害事故,法律难以给“造假者”以周全保护。

  法官说法

  损害责任“九一开”

  法院认为,张阿姨虽冒用刘女士身份在服装公司工作,名义上为刘女士,实际为张阿姨,不能因张阿姨冒用他人身份就否认其与公司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

  法官也指出,本案中因家属拒绝尸检,导致张阿姨是否因工作原因致死无法查明。基于张阿姨谎报年龄受雇于服装公司,对损害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且家属拒绝尸检,故应承担主要责任。

  而服装公司因未能发现其员工在公共场所如此异常的举动,丧失了给予死者最后帮助的可能,丧失了挽回张阿姨生命的机会,对张阿姨的死亡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最终,法官酌情认定责任比例“九一开”。

  (记者 陈捷 通讯员 集法/文 陶小莫/图)

标签:冒名受雇|猝死
稿源: 海峡导报  编辑: 李志萍李志萍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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