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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环境保护法》施行 公众可获取环境信息参与环境监督

www.ijjnews.com    晋江新闻网 2014-12-22 08:40
  
   晋江新闻网12月22日讯 近年来,随着公众对于环境知情权及环境监督权的呼声日益增加,新《环境保护法》为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设了专章,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这也成为此次新环保法的最大亮点。

  “没有信息公开就没有公众参与,信息公开是公众参与的源头。”晋江市环保局法规科有关人员表示,在环境保护的基本法中把公众参与列入基本原则意义重大,“只要确立了公众参与,其他法规条例就一定要参照执行。”

  而环保部此次制定的《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暂行办法》(下称《办法》),重点解决了信息公开范围、内容、方式、监督等四个问题,对信息公开主体和范围、公开方式、建立信用评价制度、强制公开、法律责任、奖励等做出明确要求。

  公众具有环境知情权

  新《环境保护法》第五条规定,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五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

  晋江市环保局法规科有关人员认为,新法第五条确立公众参与成为环保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而第五十三条确保了公众的环境知情权。

  该人员解释说,将公众参与引入到环境治理中来,不仅可以弥补政府环境监管能力不足,也可对政府环境监管及排污单位起到监督制约的作用。

  重点排污单位可强制信息公开

  新《环境保护法》五十五条规定,重点排污单位是强制信息公开的主体,《办法》则进一步细化了“强制公开主体”,明确应当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包括被市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为重点监控的企业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超标超总量、污染物排放可能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造成较大影响、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因环境污染问题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等7种情况。

  据悉,上述重点排污单位的强制公开内容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工商行政管理注册号、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环境保护工作组织体系及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企业事业单位生产地址及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产品及规模;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的种类、名称、排放方式、排放口数量和分布情况、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核定的排放总量;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排放浓缩和达标情况等14种内容。

  对于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上述环境信息的,新《环境保护法》六十二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以罚款,并予以公告”。(记者_阙杨娜通讯员叶兴灿)

标签:环境保护法|环境监督
稿源: 晋江新闻网  编辑: 谢秀英谢秀英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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