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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环保法将“按日计罚” 企业违法成本将大幅度提高

www.ijjnews.com    晋江新闻网 2014-12-18 08:57
  

  晋江新闻网12月18日讯   为配合“史上最严”新环保法在明年1月1日起施行,环保部日前发布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信息公开的4套具体办法,并在中国环境网上公开征集意见。晋江也在各个行业广泛征求意见。

  值得一提的是,从地方实践到国家立法,“按日计罚”一路走来并不平坦。从借鉴国外经验,重庆市、深圳市的积极实践,环保部门、专家和环保NGO多年呼吁,到经过数次修改,现在,“按日计罚”已经在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中得到了明确。

  针对读者关心的有关“按日计罚”问题,我们邀请了环保部门进行解答。

  为什么要“按日计罚”

  什么是“按日计罚”?晋江市环保局法规科有关人员解释,就是“按日累计罚款”,是针对连续性违法行为的一种处罚制度。

  为什么要“按日计罚”?该工作人员说,“按日计罚”能依法制止违法排污。比如说,对违法排污者罚款10万元并责令其停止生产,以前如果违法排污者不按时缴纳罚款,环保部门要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走完法律程序一般要几十天到几个月。在此期间,如果违法排污者不自觉守法不缴纳罚款还继续排污,环保部门又不能以同一理由对其再次处罚,因此企业即使最后被法院强制执行缴纳了10万元罚款,但其已继续违法排污了几个月,在此期间其节省的违法成本往往是一次罚款的许多倍,因此,许多违法排污者特别是大企业对环保部门的处罚不当一回事。

  按照环保部门的说法,环保部门天天执法,企业天天违法,“违法成本低”使法律形同虚设,这是某些企业主观恶意持续排污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只有对被责令停止违法排污拒不改正的企业实施按日连续处罚,使罚款数额与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相适应,才能使违法成本高于守法成本,督促企业守法,缓解环境执法的压力。就如前述案例,如果违法排污者在环保部门对其罚款10万元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后,其拒不改正仍然违法排污一个月(30天)才停产,则应当依据新《环境保护法》对其“按日计罚”,其罚款总额则高达310万元(原罚款10万元,再加上其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决定书下达次日至其停止违法行为共30日,每日亦按10万元计算)。

  “按日计罚”针对哪些行为?

  那么,何种违法行为适用“按日计罚”?新法明确规定,只要违法排放、倾倒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都应对其“按日计罚”。

  第一,违法排放、倾倒污染物。什么是“违法排放污染物”,有两种理解方式:一是仅指超标、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二是导致污染物排放(不一定超标、超总量)的所有环境违法行为,如未批先建设并且试生产、不正常运行环保设施、不按照许可证要求排污等。按照环保部制定的《环境保护按日连续处罚暂行办法》中规定,这8种排放、倾倒污染物的情形都适用于“按日计罚”:未批先建排污、未经环保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排污、未取得许可证或与许可证不符的排污、通过暗管等逃避监管排污、超标超总量排污、排放违禁污染物、违法排放倾倒工业废物及其他违法排放污染物。

  第二,受到罚款处罚。罚款是仅次于“警告”的行政处罚种类。将“受到罚款处罚”作为实施“按日计罚”的条件,是对违法行为严重性的要求。一些违法行为情节或者后果较为轻微,不适用罚款处罚的,就不必适用按日处罚,如《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企事业单位不按照规定制定事故应急预案的,由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即可,情节严重的才给予罚款处罚。

  第三,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就是要求违法行为具有可以“责令改正”的内容。对此有两种理解:一是程序性要求,“责令改正”是《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必需程序,“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这里是强调适用“按日计罚”需要遵循行政处罚程序;二是实体性要求,要求环保法律法规的具体条款明确规定了“责令改正”,才可以适用“按日计罚”。

  罚款数额该如何测算?

  此前,环保法律规定的处罚额度比较低,而且都是具体数额,并且设定了处罚上限。“按日计罚”出台后,“违法成本高,守法成本低”的情况能否改变?

  晋江市环保局法规科有关人员认为,在罚款额的具体确定上,一方面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作出罚款额度;二是按照违法成本因素确定,这就要求有关法律法规在确定罚款数额时,全面考虑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

  “‘按日计罚’在设计上考虑到了时间因素,既能加重处罚,又能加快整改。随着违法排污行为的持续,罚款数额不断递增,违法时间越长,所受到的处罚越重,从而实现责罚一致。因此,‘按日计罚’能在很大程度上解决‘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问题。对以追求经济效益为基本目标的企业来说,‘按日计罚’制度犹如高悬在头上的一把利剑,具有很强的警示作用。”晋江市环保局法规科有关人员解析。(记者_阙杨娜 通讯员_叶兴灿)

标签:新环保法|违法成本
稿源: 晋江新闻网  编辑: 谢秀英谢秀英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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