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促进快递行业发展办法昨起公开征求意见
当场验视交寄物品 拒绝验视不予收寄
《办法(草案)》规定了快递企业应当遵守的相关服务规范。其中明确,用户对快递服务质量存在异议的,可以向快递企业投诉。快递企业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处理。因快递企业逾期未处理或者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用户可以依法向邮政管理部门申诉。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用户的申诉,并自接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答复。快递企业应当积极配合邮政管理部门处理用户的申诉。
值得一提的是,通过快递方式寄递易燃易爆物品、管制刀具、毒品、弹药等情况时有发生。《办法(草案)》对收寄验视制度和安全管理的具体要求作出细化:“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收寄验视制度,收寄快件时应当当场验视交寄物品,检查是否属于国家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的物品,是否与快递运单所填写的内容一致。用户拒绝验视或者拒绝如实填写快递运单的,快递企业不予收寄。”
《办法(草案)》中也明确表示,若快递企业未严格执行收寄验视制度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快递企业未建立收寄验视制度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造成用户信息大量泄露 快递企业最高或被罚5万元
《办法(草案)》中拟规定,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快递运单实物及电子数据档案管理制度,采取技术措施确保用户信息安全,防止用户信息泄露、丢失。快递运单的实物和电子档案保存应当符合快递服务国家标准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期满后,应当按照规定集中销毁。否则,快递企业未按照要求保管和销毁快递运单实物和电子数据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用户信息大量泄露、丢失等其他严重后果的,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在快递服务方面,《办法(草案)》中也明确表示,快递企业分拣快件时,不得野蛮分拣,严禁抛扔、踩踏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处理快件,否则将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办法(草案)》中还明确,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毁弃、倒卖、盗窃、私自开拆或者违法扣留用户快件等实施损害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若快递企业违反,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符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而若快递从业人员违反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快递行业协会列入失信人员名单,禁止再次从事快递服务工作;符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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