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蓄意转移资产欠薪127万 家属筹钱还款 老板自首
早报记者 吴水保 黄祖祥 通讯员 庄凌龙 王志荣
晋江陈埭某鞋企老总丁某民,蓄意转移公司固定资产,恶意拖欠110名员工127万元工资。前天,丁某民向警方自首后被采取强制措施,他的家属筹钱还款。
企业主蓄意转移资产 欠薪127万元
9月25日,晋江市公安局接到晋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移送的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陈埭镇江头村一家鞋业公司的法人代表丁某民共拖欠110名员工工资127万元,并蓄意转移公司固定资产,逃避支付义务。
接报后,晋江市公安局打击恶意欠薪专案组立案调查,很快了解到丁某民因公司经营不善导致资金无法及时回收,拖欠工人工资,他本人已逃出陈埭,警方随即开展网上追逃。
警方还走访丁某民家属。9月29日,家属将丁某民拖欠的工资款交给陈埭镇政府,最终发给110名员工。前天上午,犯罪嫌疑人丁某民到陈埭派出所投案自首。
“很害怕,不知道会这么严重。”丁某民说,他很后悔,公司经营不善,资金收不回来,工人到他家里催讨工资,他不敢回家,随后四处向朋友借钱,希望可以还清拖欠的工资,“家里帮忙还清欠薪后,我知道自己被网上追逃,便向警方投案自首。”
丁某民的公司成立于2006年,主要经营自主品牌鞋。“事情妥善处理后,希望公司能够转型升级。”丁某民说。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最高判7年
即日起到农历除夕,晋江市公安局将开展打击恶意欠薪违法犯罪专项行动,12名精干警力成立专案组,将集中打击、整治一批典型案件,处理一批违法犯罪嫌疑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专案组成员王警官介绍,按照最高法司法解释,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最高可判刑7年;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刑事立案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在一审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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