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观察:生两孩须退回独生子女费,合不合理?
(今日关注·独生子女费收回)记者观察:生两孩须退回独生子女费,合不合理?
新华网北京11月26日电 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获准生育两孩的,要退回已领取的独生子女奖励费;而国家卫计委通知要求,单独夫妇申请再生育的,此前已经享受的奖励不再退还。
近日,郑州的独生子女费收回风波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河南省的规定是否合理?
2013年11月15日,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标志着“单独两孩”政策正式实施。
随后,今年1月8日,国家卫计委下发《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的通知》要求:“单独夫妇申请再生育的,应当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此前已经享受的不再退还。”
据了解,山东、广东、湖北等省份在制定新计划生育政策时,也都明确提出无需退还独生子女费。
然而今年5月,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新修订的计生条例却依然规定,获准生育两孩的,应退回已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和其他奖励。
对河南的这项规定,网民近乎一边倒地反对。新浪微博网民“朱晓云毕业了”说:“在生二胎之前确实一直是独生子女,过去发放这些费用是合理的,生二胎之后不是独生子女即可不再发放。”
河南省计生部门新闻办曾表示,国家卫计委的通知仅是指导性意见,每个省份情况不同。
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副主任杨小军说,国家卫计委出台的通知确实是一个指导性意见,而不是强制实施的,因此河南省人大有权作出相关规定;由于找不到上位法,所以地方这一行为不违法。我国计划生育法也明确,各省份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独生子女奖励办法。
但杨小军认为,追回独生子女费的做法并不合理。“享受独生子女费可以说是‘过去’的事,目前实行的“单独两孩”政策是‘现在’的事,河南的这一规定其实违反了立法法中关于‘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
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研究员湛中乐也同样认为,地方人大立法本身没有问题,但从总体上看,结合到独生子女政策演变的过程,追回独生子女费的做法“值得商榷”。
湛中乐表示,“国家卫计委的意见显然更符合人性、符合法理、符合不溯及既往的原则。”
专家还指出,各地应当及时根据中央精神制订或修改计生配套政策,进一步明确细化政策的执行,避免出现更多类似争议和抵触。(记者冯国栋、胡浩、黎昌政、王思北)
(1)凡本网注明“来源:晋江新闻网或晋江经济报”的所有文字、图片和视频,版权均属晋江新闻网所有,任何媒体、 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的媒体、网站,应在授权 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晋江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凡本网注明“来源:×××(非晋江新闻网或晋江经济报)”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 信息,繁荣发展互联网行业,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 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来源:晋江新闻网”,本网将依法追究 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3)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与本网联系。电话:0595-861701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