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符合规定农村住宅 可自愿置换城镇商品房
泉州网-东南早报讯 如果你愿意,且在农村有房屋,今后将有望置换成一套城镇的商品房。昨日记者从福建省住建厅获悉,省政府办公厅已正式转发省住建厅、省国土资源厅制定的《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的意见》。引人关注的是,我省明确提出,对在城镇有稳定职业且居住一定年限的本省籍村民,在自愿的前提下,可以城镇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新建的住房置换其原有农村住房。
《意见》指出,村民建房要坚持“一户一宅”和节约集约用地。一是优先使用旧宅基地建房。乡镇政府应严格控制农村居民点用地总量,优先安排无房户和危房户,优先利用村内闲置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土地;对因灾后重建等原因得到妥善安置的村民,其原有旧宅基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回。二是合理安排新增建设用地。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每年安排农村建设用地指标不低于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5%,由各乡镇政府按各村庄宅基地需求统筹安排,集中规划建设新村。三是推进就近就地城镇化。各地可以建制村或自然村为单位,以农户自愿为前提,开展农村住宅置换城镇商品房工作。对在城镇有稳定职业且居住一定年限的本省籍村民,在自愿的前提下,各地可以城镇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新建的住房置换其原有农村住房。对自愿退出原有宅基地并复垦为耕地的,要加大土地增减挂钩指标纯收益的分享比重。
据悉,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住宅建设:1.因无住宅或现有住宅宅基地面积明显低于法定标准,需要新建或扩建住宅的;2.同户中兄弟姐妹或者子女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要求分户的;3.因国家或者集体建设、实施镇乡、村庄规划以及进行公共设施与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拆迁安置的;4.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需要安置的;5.原有住宅属D级危房需要拆除重建的;6.向中心村、集镇、小城镇或者农村住宅小区集聚的;7.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农村村民建设住宅,严禁未批先建或者违反规划乱占滥用土地建设住宅;严禁私下买卖土地建设住宅;禁止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地质灾害危险区内建设住宅。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申请住宅用地和建设,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一年没有动工,又未申请延期的,所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施工中如发现文物古迹及有损市政及农村基础设施等情况,应暂停施工,及时报告,听候处理。申请人在申请住宅用地和建设过程中有隐瞒事实、弄虚作假或违反规定进行建设的,依照有关土地、规划建设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理。
(记者 赖劲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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