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脚手术引发后遗症致残疾 安溪县医院被判赔19万元

www.ijjnews.com   东南早报  2014-10-01 11:15
  

  鉴定:患者三级伤残院方过错五成

  医院是否在为老林治疗中存在过错,成了整个案件的焦点。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老林申请对“安溪县医院在对他的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医疗过错;若存在过错,该医疗过错与他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过错参与程度”进行司法鉴定。

  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法院依法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此进行法医学鉴定。鉴定意见认为,安溪县医院在对老林实施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该过错行为与他脊髓损伤的不良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系共同原因,参与程度拟为45%-55%)。

  同时,依老林的申请,法院委托某司法鉴定室对老林的伤残等级、护理依赖期限、护理依赖程度、后续医疗费用等进行鉴定,鉴定意见认为,老林的伤残等级为三级伤残,需完全依赖护理。

  法院:医院存在侵权得赔偿19万元

  经过审理,法院确认老林的各项经济损失为30多万元。

  法院认为,作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其因被侵权所遭受的损失理应得到赔偿,而作为侵权方,理应为其过错给他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老林要求医院赔偿损失的诉求,于法有据。在责任分担上,法院认为,在这起案件中,司法鉴定意见中院方的医疗过错参与度为45%-55%。原则上,司法鉴定结论的“过错参与度”不等同于赔偿责任比例,但医疗服务是一种特殊的服务,有着大量的未知领域的高风险,医疗损害比较容易发生,且医疗行为具有一定的公益性、公利性,因此医疗损害责任不能完全等同于其他的侵权责任。法院认为依照院方的医疗过错参与度,应承担五成的责任。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安溪县医院赔偿老林19万余元(其中4万元为精神抚慰金)。

  老林不服判决,上诉到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中院终审维持原判。(早报记者黄墩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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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脚手术|后遗症|残疾|判赔
稿源: 东南早报  编辑: 丁玥谢秀英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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