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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10月起施行“证照分离”监管 无证经营最高罚100万

www.ijjnews.com   厦门网  2014-09-30 15:27
  

  【新《办法》规定罚款标准】

  ●无证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处以2万元至20万元罚款

  ●无证经营行为涉及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等,处以10万元至50万元罚款

  ●对社会危害特别严重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以50万元至100万元罚款

  作为全国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以来,以地方立法形式规范调整无照、无证经营行为的首次尝试,《厦门经济特区无照无证经营查处办法》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实现了“证照分离”监管,并加大了惩处力度,规定无证经营最高可罚100万元,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比原先的《厦门经济特区查处无照经营办法》,新《办法》坚持“宽进严管”的理念,对无照、无证经营行为设置了明确的法律责任,并根据实际情况赋予相关部门行政强制措施,维护市场有序运行;修订草案坚持“谁许可、谁监管”的原则,合理界定无照和无证经营行为,落实登记、许可和监管部门职责,确保改革后执法主体明确,监管责任到位,防止推诿扯皮。

  新《办法》规定,有关行政许可机关、监管部门在查处无证经营行为时,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无证经营行为处罚的种类和幅度进行处罚。但法律、法规对无证经营行为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的,由有关行政许可机关、监管部门责令经营者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无证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无证经营行为涉及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资源,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证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中社会危害特别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新《办法》还要求,商事登记机关、有关行政许可机关、监管部门应当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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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17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对小微企业加大税收支持。从今年10月1日至2015年底,将月销售额2万元至3万元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暂免征收增值税、营业税。对小微企业从事国家鼓励类项目,进口自用且国内不能生产的先进设备,免征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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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内容还显示,在停止实施备案工作后,从事汽车品牌销售的汽车经销商(含总经销商),按照工商登记管理相关规定办理,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统一登记为“汽车销售”。这也就意味着,汽车销售的门槛大大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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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厦门|证照分离|无证经营
稿源: 厦门网  编辑: 陈子汉陈子汉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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