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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民办培训机构不得举办与入学挂钩的培训班

www.ijjnews.com    晋江新闻网 2014-09-29 08:13
  

  晋江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暂行规定出台

  晋江新闻网9月29日讯  日前,《晋江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出台,对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设立标准、设立申请、审批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据悉,每年的2-3月、9-10月受理民办培训机构的办学申请;每年的5月、12月对符合设立标准的民办培训机构给予审批,发给同意设立民办培训机构批文和《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设立标准方面,培训场所建筑使用面积要求不少于200平方米;以学龄前幼儿为招生对象的培训场所楼层不得超过3层,以中小学生为招生对象的培训场所楼层不得超过5层。民办培训机构聘请外籍人员担任教师或管理人员的,外籍人员必须取得外国文教专家聘请资格证书,并到当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据了解,申请举办民办培训机构,由举办者同时向所属地镇(街道)教委(育)办和晋江市教育局提出办学申请,并提交办学申请报告。设立民办培训机构,分为筹备设立和正式设立两个阶段。若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立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办理正式设立手续。根据规定,市教育局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培训机构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请。

  晋江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将依法对民办培训机构实行监督管理,执行年度检查制度,并将年度检查结论以适当的形式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的查询与监督。

  值得注意的是,民办培训机构不得以各类培训成绩与义务教育入学挂钩为名进行虚假宣传,不得举办与入学挂钩的培训班,不得超出批准的业务范围开展学科辅导、培训等,不得出现上文化课程、赶进度等加重学生学习负担的培训行为。(记者_陈海勇)

标签:培训机构
稿源: 晋江新闻网  编辑: 邓驯邓驯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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