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晋江新闻网>>新闻中心>> 闽南要闻 >>正文

厦门市湖里“9.19”燃气爆炸事故原因查明

www.ijjnews.com   厦门网  2014-09-26 08:22
  

  备受关注的厦门市湖里“9.19”燃气爆炸事故,经过近一周的缜密调查,现已经查明原因。

  9月25日下午,厦门市湖里“9.19”燃气爆炸事故调查组召开会议,听取并审议相关调查情况的汇报,确定了爆炸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最终认定,爆炸原因系操作人员将本应连接在气液两相瓶(YSP118-II型)气相阀上的减压阀连接在液相瓶阀上,且减压阀安装连接不到位,导致瓶阀开启时液化石油气以液相状态大量泄漏并迅速气化,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混合物,在相对封闭的空间内遇电器开关、空调、电风扇等点火源引发爆炸。

  当前,市政府正组织全市各相关部门、单位针对全市37万余户燃气使用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逐户排查燃气安全隐患,防范类似事故发生。

  确认事故直接原因:气瓶安装不当

  厦门市湖里“9.19”燃气爆炸事故发生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要求相关部门尽快查明原因,做好善后工作。9月19日,一支由12个部门组成的厦门市湖里“9.19”燃气爆炸事故调查组成立,在事故发生后不到一周的时间里,多次深入现场取证,对有关人员进行调查问询,掌握事故发生时的现场情况,最终认定了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调查称,从事故现场挖出了4个液化石油气钢瓶,其中一号瓶(YSP118-II型)燃气已经全部泄漏,为燃气爆炸的元凶。专家组得出最终认定:爆炸原因系操作人员将本应连接在气液两相瓶(YSP118-II型)气相阀上的减压阀连接在液相瓶阀上,且减压阀安装连接不到位,导致瓶阀开启时液化石油气以液相状态大量泄漏并迅速气化,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混合物,在相对封闭的空间内遇电器开关、空调、电风扇等点火源引发爆炸。

  爆炸中心位于厦门市湖里区嘉禾路390号之14福园公寓一层的“厦门市湖里区张爱琴小吃店(又名:“家乡瓦罐汤馆”)。专家特别指出,发生爆炸的气液两相瓶(YSP118-II型)有气相和液相两个出口,正常使用应接在气相出口上,不得直接连接液相出口,只有配备有气化装置的场所才能接在液相出口上使用。但事故爆炸餐饮店内并没有相应的气化装置。

  初步认定事故直接责任人

  调查组经调查询问之后,基本还原了事故发生现场,初步确定了事故责任人。

  调查发现,发生爆炸的气瓶属厦门市集顺石油液化气有限公司东浦路液化气供用点所有。调查组初步认定,事故发生时,“家乡瓦罐汤馆”人员(店主张爱琴、其爱人何魁及厨工李德毅已在事故中死亡)误将减压阀装在气瓶罐的液相出口上面,导致瓶阀开启时液化石油气以液相状态大量泄漏并迅速气化,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电器开关、空调、电风扇等点火源引发爆炸,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从调查情况分析,叶某典将该气液两相瓶送达“家乡瓦罐汤店”后,可能未进行安装,而由店主自行安装,由于该店内三名人员对该种气瓶罐的性能和安装使用不熟悉,安装错误导致爆炸。

  另外,调查组发现,送气工叶某典于2008年经过厦门市燃气协会培训取得证书,2012年被燃气协会宣布作废,送气工叶某典在事故发生时实际没有送气工证。其次,在换气瓶时违反了有关送气管理规定,未检查用气环境,未帮助用户连接胶管,未检测是否漏气,未请用户签字确认,直接将气瓶交给用户。

  调查组还发现,集顺石油液化气有限公司对其东浦路液化气供用点监管不力,因此认定,集顺石油液化气有限公司及其东浦路液化气供用点和送气工叶某典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行动:燃气安全生产大检查在全市展开

  为了举一反三,吸取事故教训,市委市政府已在全市组织开展燃气安全生产大检查,重点对我市餐饮业37万户用气单位、企业展开拉网式专项检查。市政、质监、消防、安监、执法局等部门以及燃气生产经营企业将跟随检查组重点对燃气使用场所的营业证照、管理制度、气瓶、火灾隐患等问题进行检查,督促涉及此次事故的单位进行自查自纠。调查组将进一步深入调查,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并依法公布。

  据悉,市市政园林局已发出通知,严禁各燃气经营企业向没有安装气化设备和独立气化间的餐饮用户供应50公斤液化石油气双阀钢瓶。

  此外,为了迎接即将到来的国庆长假,市政府领导还将带队深入一线,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标签:厦门|气爆|原因
稿源: 厦门网  编辑: 陈子汉陈子汉 [打印] 
网友评论:
请您文明上网、理性发言并遵守相关规定。
你至少需要输入 5 个字    昵称:       
晋江新闻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晋江新闻网或晋江经济报”的所有文字、图片和视频,版权均属晋江新闻网所有,任何媒体、 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的媒体、网站,应在授权 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晋江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凡本网注明“来源:×××(非晋江新闻网或晋江经济报)”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 信息,繁荣发展互联网行业,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 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来源:晋江新闻网”,本网将依法追究 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3)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与本网联系。电话:0595-861701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