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岩等5女星状告厦门一整形机构擅用照片宣传
结果:二审达成调解,不用登报道歉
法庭上,双方就这家医疗美容机构的行为是否侵犯女明星肖像权和名誉权进行了辩论。
被告认为,原告不能证明被告使用的图片归其所有,也不能证明图片中的人物系其本人,所谓侵犯其肖像权的事实不能成立。与此同时,涉案文章、图片中从未出现过原告的姓名,没有对图片上的人物进行点评,也没有以任何方式明示或暗示原告曾使用过该项美容技术或原告曾在被告处进行过医疗美容,更不存在任何侮辱或者诽谤的字眼,不会导致公众对原告的名誉产生任何负面评价。
思明法院审理认为,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被告公司经营管理的两个涉案网站包含宣传医疗美容业务的内容,为其实体店经营服务,有营利性。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在这样的网站上使用原告照片作为配图,应属营利性使用,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不过,从本案中使用原告照片作为配图的文章来看,不会让人误认为原告曾接受被告的整形美容或为其代言,并不足以致原告的社会评价受损,原告亦未就此提供相应的证据。思明区法院最终以侵犯肖像权一审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在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对未经允许使用5位女明星肖像一事赔礼道歉,同时赔偿原告1.31万元至1.53万元不等的经济、精神损失费。
这家医疗美容机构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近日市中院二审成功调解,双方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
【延伸】
傍名人为何“越挫越勇”?
整形美容机构“傍名人”现象并不鲜见。记者从思明法院了解到,近年来受理的明星状告整形美容机构案并不少,而这些机构每每都被判赔。既然如此,为何还有人愿意“铤而走险”呢?
一位美容整形的业内人士向记者介绍,整形美容在今天越来越成为一种诱导性消费。比如,一个人看了整形美容医院宣传的“明星级完美脸型”后,再对照自己的脸庞,就会对自己不满意。一些爱美之人,往往在这类宣传的长期诱惑后选择整形,而明星脸的号召力显然比陌生面庞更具说服力。
法官告诉记者,这种侵权现象往往发生在民营整形美容机构,做法明显带有功利性,就是利用明星效应作为盈利的一种手段。可以肯定的是,未经允许使用明星的照片做宣传,很容易使消费者受到误导。对此,他们将根据相关法规严格处理,维护明星以及消费者的正当权益。
(记者 郭睿 通讯员 杨长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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