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城乡养老保险两种制度可转移衔接
晋江新闻网8月24日讯 日前,福建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转发人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明确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两种制度间可转移衔接。
福建省人社厅等部门明确,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衔接的时间为达到城镇职工法定退休年龄后,申请领取城镇职工保或城乡居民保待遇之前。城镇职工保可以后延缴费,允许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在城镇职工保缴费不足15年的情况下,继续延长缴费至满15年后享受基本养老金。此外,还明确养老保险关系未归集或未转移接续的申办程序、缴费年限折算比例,以及领取待遇后仍有未归集或未转移的处理办法,明确了重复参保以及重复领取待遇的处理及清退办法。
这一衔接政策的出炉,不仅搭建起互通平台,实现参保人员在不同制度之间、城乡之间的统筹衔接,填补了制度间政策的空白,构建起统筹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大框架。同时也顺应了户籍制度和社会结构的发展变化,为城镇化发展带来的农民转变为市民并在城镇就业参保的人员带来便利,在政策导向上鼓励参保人员转向可享受更高待遇的制度,有利于促进人口和劳动力有序流动。(记者叶舒雯 实习生黄彩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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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保的参保人死亡后 个人账户余额可依法继承
日前,福建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资金继承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自2014年2月21日起,我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余额(含政府补贴等资金)可依法继承。
此外,为最大限度地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文件还规定自2014年2月21日至通知下发期间,已办理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余额继承手续的,也应将政府补贴资金补发给继承人。
链接:福建医改新规:职工住院医保最高可报90%
记者从福建省人社厅获悉,为了充分发挥医保在医改中的基础性作用,进一步支持和促进公立医院改革,日前我省出台《推进福建省公立医院改革医保联动十条措施》。
《措施》提出,我省将进一步拉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高等级医院在报销比例上的差距,职工住院医保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三级医院75%左右、二级医院80%左右、一级医院90%左右;城镇居民住院医保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三级医院50%左右、二级医院65%左右、一级医院80%左右;新农合住院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县外医院50%左右、县级医院80%左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90%以上。
我省将完善慢性病门诊管理和择日住院前门诊费用纳入医保支付政策,延长慢性病门诊处方时限。对诊断明确、病情稳定、需长期服药的慢性病患者,可适当延长门诊处方用量至2—4周,减少就诊频次,方便慢性病患者就医治疗。对高血压、糖尿病、精神病等三类慢性病患者的门诊治疗费用,不纳入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险门诊次均定额”管理。
对诊断明确、符合住院手术指征的非急诊手术和需住院治疗的肿瘤放、化疗患者,在全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实行择日住院前门诊费用纳入住院费用结算,减少住院天数,提高医疗机构住院周转率。
对实施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将原有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除个人支付1.5元外,其余全部列入医保基金支付。
此外,我省将大力推进单病种付费结算,在开展总额控制付费的基础上,各统筹区结合实际选择不少于20个病种进行单病种付费结算试点,并将适宜的中医优势病种纳入试点范围。
放宽医保定点准入条件,对经批准的承担国家医改任务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取消经营面积的准入要求,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医保定点范围。对经批准的民营医院在内的医疗机构,取消批准时限和空间距离的准入要求,符合条件的均可纳入定点范围。民营医院执行与同级公立医院相同的报销政策。
此外,支持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凡符合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定点条件的,可申请纳入定点范围。(东南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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