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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调整个人住房交易税收优惠政策

www.ijjnews.com   新华网  2014-08-22 10:52
  

  新华网福州8月22日电 记者从福建省地税局获悉,自2014年8月15日起,厦门市调整个人住房交易税收优惠政策。

  厦门市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普通商品住房认定按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二项指标界定,取消原岛内单套总价300万元以下,岛外单套总价220万元以下的界定指标。对于个人转让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免征营业税;个人转让购买的新建商品住房,购买房屋时间由之前按取得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的时间确定,调整为按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时间确定。

  此前,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发《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在首套房认定、贷款放松、契税减免等方面与原有政策有较大不同。该《意见》被市场人士称为“闽八条”,共分8大条26小条,主要是围绕去库存和城镇化展开,自2014年8月1日起实施,优惠政策有效期1年。

  “闽八条”发布一周后,由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财政局等多个部门联合送审《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送审稿)》日前已通过厦门市政府审核,并于15日正式实施,优惠政策有效期1年。

  新政中包括厦门外地房产不计入持有套数、岛外全面放开限购,岛内高端新建商品住房不再执行住房限购措施等七大要点内容。厦门的细则基本与“闽八条”精神保持一致,围绕去库存、盘活存量,进一步释放楼市购买力。

  (记者 胡善安)

标签:住房交易税|优惠|调整
稿源: 新华网  编辑: 陈子汉陈子汉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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