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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下月起企业排放污染物须先“领证”

www.ijjnews.com   福建日报  2014-08-15 08:07
  

下月起,企业排放污染物须先“领证”

无排污许可证最高罚5万元 非法转让可罚10万元

东南网8月15日讯(福建日报记者 潘园园) 今后,企业生产过程中有排放污染物的,必须要持证排污,否则将面临罚款。记者14日从省环保厅获悉,《福建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日前经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并予以公布,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有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直接或者间接排放工业废水医疗污水的、排放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水的、运营城乡污水和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其他依法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放污染物行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取得排污许可证。

申请排污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污许可证,应当具备6个条件:一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有权审批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二是申请排污许可证的建设项目通过竣工环保验收,申请临时排污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具备试生产条件;三是按照规定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环保部门的监控系统联网;四是按照规定制定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五是按照标准和技术规范设置排污口;六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法》明确,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5年,临时排污许可证最长不得超过1年。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内,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未按规定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手续且继续排放污染物的,环保部门将责令停止排放污染物,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涂改、伪造、出租、出借、买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排污许可证的,将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标签:排污|许可证|福建|环保部门
稿源: 福建日报  编辑: 李华燕李华燕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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